在香港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能住上一间公屋是多少市民梦寐以求的“福地”。
然而,近期一连串公屋争议再次把这个“福地”推上风口浪尖——到底谁有资格住?谁又在“假装需要”?而“你有屋住”到底是权利,还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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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K01
先来看一个震撼弹:在2024/25年度,有42户被查出在内地拥有物业的公屋住户。
房屋署和房协通过举报、抽查及与内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作,发现有租户在内地持有住宅、商铺甚至多处物业,申请公屋时却未申报。
根据现行政策,申请人或住户若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土地或物业,必须申报,否则会被视为违反规定。
个别案例中,有人隐瞒在内地拥有两个住宅单位,也有人瞒报持有商铺。结果毫不意外,这些住户被要求交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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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岛头条
部分甚至因为隐瞒行为而面临追讨少付租金的追缴程序。房屋署强调,会严格执行制度,打击滥用行为,保障真正有需要市民的居住权。
这类情况引发了公众的共鸣与愤怒:为何有能力在内地置业的人,仍要占用本应属于无房人士的公屋资源?在房屋供应紧张的现实下,确实很难为这类行为找到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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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K01
除了传统上对申请人资产和收入的核查,近年来当局的审查范围也逐渐扩展到另一个维度:
你是否真的住在这间公屋里。不只是有没有楼、有多少钱,现在连你家灯有没有开、水龙头有没有拧过,甚至信箱有没有清,都可能成为判断“有没有实际居住”的依据。
比方说,
小提琴导师邓女士的个案。
她因水电用量偏低,加上2024年5月至8月之间,房署在星期一至六共18次突击家访时均无人应门,被房署认定“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被收回单位。
她不服决定,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司法覆核。案件在2025年5月8日于高等法院开庭处理其禁制令申请,房委会代表承诺,在司法覆核结果出炉前不会收楼,案件排期于2025年7月16日作司法覆核的许可以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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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报
邓女士自行提交的陈述显示,她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教学工作时间灵活、地点不固定,常常早出晚归。她解释说,家中只用节能电器,感应灯、太阳能灯泡,没有电视,也不煮食,因此用电极低。夏天则开窗、用扇、睡竹席降温。
她表示自己回家只“煲水瞓觉”,也曾主动与房署联系解释情况。
此外,邓女士还指出自己要照顾身体欠佳的母亲,经常奔波两地,实际居住时间较少。而在接获终止租约通知书后,她因巨大的心理压力,曾陷入情绪困扰,甚至一度产生极端想法。
相关报道提到,她因此承受严重精神困扰,并于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时,同时提出精神损失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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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报
她并未否认房署查核的必要性,但质疑方式是否全面。18次家访集中在早上7时至晚上9时之间,却未考虑深夜时段;而她提出预约进一步会面,也未被采纳。
在她看来,这样的程序存在不妥,也未能充分理解她作为自由职业者和家庭照顾者的实际生活模式。
那么,大家怎么看呢?另一宗引起关注的案例,则是:
67岁的退休妇人李女士的个案。
她居于柴湾渔湾邨,却被指长期不在单位居住。房署调查发现,其单位在207天中有205天水表“零耗用”,电表读数几乎没变,加上多次家访无人应门,信箱也长期未取信,最终收到“迁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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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岛头条
李女士提出司法覆核,解释自己一直在元朗一间狗场当义工,因照顾流浪动物经常通宵留守,加上交通不便,回家次数确实不多。
她指出单位电线老旧已断电,日常只靠滴水洗漱,虽使用频率低,但无其他居所,对单位仍有实际需要。她还表示,过去十年将积蓄投入动物救援,靠综援生活,并之前有遵从房署指示将动物迁出单位。
2025年5月21日,法院最终接纳她的说法,认为她“临时性不在家”属特殊情况,确实有居住需要,裁定胜诉,要求房委会重新审理案件。法官同时强调,该案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标准,但提醒制度审查也应考虑个别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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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K01
透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香港公屋合规施行多项核查——不仅查“有没有楼”,也查“有没有住”。
不过,一边是资源紧张带来的高压管理,一边是多元生活方式带来的模糊边界,怎么看都不是一道简单的判断题。
当然,打击滥用,理所应当。对于隐瞒内地物业、占着资源不让人的行为,社会的容忍度早已是零。
但在执行上,同样更重要的是:什么才算“实际居住”?面对自由职业、义工、照顾者等不同生活模式,又该如何更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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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点新闻
最后,回到大家这边:你怎么看?
你是否支持房屋署对“低用电量、少见人”的住户收回单位?
像邓女士的情况,你觉得是滥用,还是误判?
对“骗住公屋”的行为,你有何看法?
除了查资产和居住情况,你觉得房屋署还能用哪些方式,更有效识别那些可能骗住公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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