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下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主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承办的涉不法原因给付相关问题研讨会在浦东法院召开。
上海高院民庭庭长羊焕发,上海一中院民庭庭长方方,上海一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区法院民事条线领导及法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参加研讨。会议由上海高院民庭副庭长程小勇主持。与会人员围绕因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应否返还、因不法原因给付后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如何,以及不法原因给付涉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等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议题
因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应否返还存在不同观点。研讨会所涉案例主要为涉请托类的给付,实践中请托类型众多,包括入学转学、就业晋升、借名请托(如代购经适房)、暴力讨债、干预司法执法活动等,不同请托类型及违法的强弱性质对于应否返还存在影响。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严格认定。本次研讨案例中所涉请托事由仅是不法原因给付中的一部分,当请托事由违法程度较低、合同目的不违法等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而在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应支持返还请求,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准予全部返还。其一,不法原因给付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判决返还款项,符合我国立法规范目的。若受托方客观提供了一定服务或因双方的无效合同产生了一定损失,则由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或根据双方过错分摊损失;其二,合同无效后,受托方受领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而《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的三种排除情形里面没有涉及不法原因给付,故给付人可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其三,从请托方和受托方供需两侧的违法程度来看,受托人以牟利为目的,其违法性与过错程度通常高于意图规避政策获取不当利益的请托人,打击供应端比需求端更有效率,且禁止返还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不符。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第一,对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能对不法给付者进行法律上的制裁,提高实施不法行为的预期成本。基于“拒绝保护说”理论,给付人在实施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时,明知不法原因而主动追求实现该不法目的,已置身于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之外,不能期待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第二,对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具有规范指引作用,有助于预防当事人订立及履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的合同;三是若支持请托人的返还请求,可能导致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请托事项完成与否不能改变不法原因给付的性质,研讨案例中所涉请托事项未完成若支持返还,可能造成司法支持不法请托事项完成的误解。对于无论不法请托事项完成与否的款项返还请求,还是对不法请托事项完成但约定款项未支付的催讨诉求,法院均不应当对此类行为提供国家公权力强制力背书。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的规定,对返还诉请不予支持。
还有观点认为,应准予部分返还。首先,请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对不法请托事项存在违法性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均属明知,且不法的合同目的是双方积极追求的结果,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准予部分返还;其次,部分返还也能起到禁止返还的规范指引效果,对不法请托双方均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完成,均不影响对请托合同无效的判断。因此,准予部分返还的情况下也应平衡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对于双方在因不法原因给付后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另行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若系因非法请托而达成的还款协议,可能因原债务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无效而归属无效。
在不法原因给付涉刑事的处理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删除有关追缴条款体现了立法克制路径,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及结果应当符合秩序统一性原则,探索刑民领域多元治理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具体案件民事审理中,仍应就给付原因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主动审查。如其所为的不法给付已经背弃了法秩序,则不得再要求民事法律保障其返还请求权。
专家观点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院长、教授
给付方与受领方均不法时,基于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应以得利返还为原则,有充分正当理由,方可不予返还。请托案型,支持返还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打击供应端(受托人)比需求端(请托人)更利于实现规范目的;二是可归责性方面,受托人的过错程度更大;三是允许返还能激励请托人揭露不法供应链条。若返还应为全部返还,部分返还将变相承认受托人行为合法性。对于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非自治空间,应无效,以免规范目的落空、削弱诉讼动力,但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的除外。如果不法原因给付涉刑事犯罪,则追缴的财物退赔对象应为终局受害人。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教授
民事请托行为应根据违法性程度区分处理:其一,是否具有广义上违法性存疑时,根据情况可认定合同有效,按委托合同处理;其二,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轻微违法性,例如不符合就学政策托关系入学,破坏教育公平秩序,应按合同无效处理,原则上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如果请托事项已完成,全额返可能助长请托人违反诚信投机,或受托人已发生合理支出,可支持部分返还;其三,严重违法时,如干预司法涉嫌犯罪,财物应依法追缴,优先退赔被害人。基于请托行为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属债务承认协议,效力取决于原债务关系的有效或无效。在刑事追缴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教授
比较法上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各异:德国严格限制返还,英美采“原则返还,例外不返”。实际上,返还与否反映两种规制逻辑:禁止返还可威慑请托人但纵容受托人,支持返还则存在道德风险。基于打击受托方效率及《民法典》第157条的规范目的,我国应原则上支持返还,但对于显著违法者(“不洁之手”)应禁止返还。返还范围通常不支持部分返还,但受托人完成事项或支出成本时,可通过反诉主张赔偿以平衡利益。在禁止返还的情形下,需探索刑事追缴多元治理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对于双方达成的事后还款协议,实为对无效给付的清算条款。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涉刑事处理,可支持返还请求,但需同时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
研讨总结
上海一中院民庭庭长方方表示,本次研讨会聚集了理论界学者与实务界审判专家,为彼此搭建了宝贵的对话桥梁。与会人员围绕不法原因的具体认定标准、给付行为效力、财产返还与否及范围等核心争议焦点,提出了务实建议,对民事审判条线未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上海高院民庭庭长羊焕发指出,不法原因给付相关法律问题横跨民法多个领域,理论观点多元,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尺度存在差异。本次研讨会对相关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上形成了诸多建设性意见。法院将在充分吸收本次研讨会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形成适法统一意见,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素材提供丨民事审判庭
文字整理丨张景琨
本版摄影丨董雪皓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 END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