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但是在圣运拆迁团队代理的诸多个案似乎看出,个别地方仍未做足功课,怠于履行安置职责。此前,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辽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通过裁判明确县政府的安置职责,不能甩锅给其他中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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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唯一住房被征收,补偿却不落实
上世纪八十年代,辽宁沈先生便与当地铁路部门签署协议占用地块进行建设。这么多年沈先生依据规章和约定一直如约缴纳费用,并履行建房手续建设房屋。
几年前,当地因铁路建设发展需要,沈先生收到县政府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得知自己建设的房屋要面临征收,但是直到房屋被拆除,沈先生一直未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
联系征收部门谈补偿事宜,征收部门却告知,土地已经被铁路部门收回,房屋建筑已被拆除,沈先生此时既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且房屋拆除也并非是征收部门所为,沈先生和征收部门不再具有征收法律关系,因此征收部门也无安置职责。
圣运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针对沈先生获取安置补偿的问题迅速启动调查程序。结合办案情况,办案律师表示,找谁履行安置职责以及安置补偿内容是本案办理的关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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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房屋处于征收红线中,县政府具有安置补偿职责
关于县政府提出“双方已经不具有征收法律关系”的辩称,圣运办案律师认为站不住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作出相关《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按照《项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该地区的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对于征收区域内的建筑物均属于征收补偿范围。而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予以补偿或如何补偿,是征收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完成的工作,即在查清房屋合法权益基础上及时作出处理。
本案中,根据办案律师的调查结果以及此前与铁路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知,沈先生的房屋正处于征收红线之内。在房屋拆除前,征收部门还组织有关人员对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已形成评估报告。现房屋虽然已经被拆除,征收部门仍负有保护沈先生权益,履行安置职责的义务。
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履行安置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沈先生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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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沈先生的损失弥补终于算是“找对了门”,法律初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还需要进一步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目前办案律师已经协助沈先生提起相应的评估程序以及其他诉讼程序。在此提示大家,与其他部门的征地约定并不是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理由。约定只是为当事人多保留了一种解决补偿问题的选择和路径,并不能就此剥夺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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