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钓鱼人叶某在长江段一处闸口钓鱼时,被巡河人员当场抓住,没收渔获22.2斤。经调查,他还有多次违规钓鱼记录,因揭发收购他渔获的商贩和其他案件嫌疑人有功,对他处以拘役4个月!
2023年8月29日,叶某带着他的锚鱼竿,到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闸口锚鱼,这里属于长江水域。
他锚了2条鱼之后,被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过称重,他的渔获一共22.2斤。
原以为这就是一起使用锚鱼竿违规钓鱼的事件,没想到事情没这么简单。
首先是叶某2013年有犯罪前科,曾经判一缓一,因此要对他从重处罚。
于是,叶某主动供述了他历次锚鱼,以及出售渔获的经历,并供出了收购他的渔获的陈某某和王某某。
我梳理了一下,叶某每次都是在同一个地点锚鱼,然后将渔获分别卖给陈某某和王某某,一共从陈某某处获得1040元,从王某某处获得270元。
2023年9月1日,叶某被取保候审。
工作人员查到叶某在网上买锚鱼竿的记录,叶某承认他把锚鱼竿藏在江边的草堆。
于是,工作人员到叶某指认的地方搜寻,一共发现3套锚鱼竿,鱼线鱼钩齐全,均是锚鱼鱼钩,都有使用过的特征。
继续到附近搜寻,发现了4条绳子,都伸向江里,顺着绳子,又发现了8条大鱼。
2024年8月9日,为了减轻处罚,叶某供出了王某某、钱某某、张某某三人,他们也是非法捕捞水产品。
同时,叶某主动提供1000元买鱼苗,放流到相关水域。
2024年8月14日,叶某退还了向陈某某、王某某售卖渔获的非法所得1310元。
2024年8月29日,陈某某掩饰、隐瞒收售长江鱼的非法所得。
2025年2月14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对叶某发起公诉。
经过阳新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叶某使用的钓鱼工具,实际上是锚鱼竿,属于禁用渔具。
同时,叶某所作钓的水域,阳新县富池镇富池大闸口江边,是长江干流,在长江十年禁渔的禁渔期内,同时也是禁渔区。
考虑到叶某自愿认错认罚,且提供了另外其他2起案件的重要线索,加上叶某退还了违法所得,且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对他进行从轻从宽处理,判处拘役4个月,缓6个月。
在禁渔期,大多数自然水域,如果是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娱乐性钓鱼,是可以的,但是使用锚鱼竿这种禁用渔具,就不可取了,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了。
不管是不是在长江水系钓鱼,其他禁渔区也一样,哪怕是娱乐性钓鱼,所钓获的渔获,也只可以自己带回家吃,不能用来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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