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邯郸交巡警
将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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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4月13日,李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医院路口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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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15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武安市新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矿建路交叉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胡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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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月21日,孔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太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华大街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沿新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孔某某、单某、段某某、苗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段某某、苗某某均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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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4月27日,郗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北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复兴区光华大街交叉口时,与沿光华大街由南向北唐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郗某某、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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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5月15日,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家属院门前向南左转弯驶入家属院时,与沿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邯郸交巡警温馨提示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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