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家独大,店大欺客”是否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现象?监管部门除了规范平台收费行为,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为此,财新网专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以下是他的主要观点。阅读全文,请点击末尾的“原文链接”。
【意见领袖观点】
在聂辉华看来,对于垄断性平台,因为没有直接的竞争对手或者对标企业,确实很难指望平台自己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他指出,当竞争不充分时,管制经济学认为,应该由政府进行监管。通常对价格的监管有三种方式:一是成本加成法,就是在成本基础上规定一个比例的利润率,确保企业不会亏损,也不能获得暴利;二是收益率管制,就是规定一个利润率上限;三是平均成本法,也叫拉姆齐定价,就是通过某种法则算出一个等于平均成本的价格,让企业正好保持盈亏平衡,这更适合于非盈利的公共企业。“具体采取哪种定价,要看监管部门能够获得哪些公开信息。”
聂辉华指出,“竞争是最好的管制。但是,有些领域很难产生竞争对手,比如微信。此时,经济学家提出,要尽量促成一种‘可竞争市场’,就是让潜在进入者随时可以进入这个市场,这样迫使在位企业不会牟取暴利。举例来说,虽然微信短期内难以替代,但是现在支付宝用户之间也可以进行联系,这就是一种潜在的竞争。另外,让外国同行有进入权,也是一种遏制垄断的办法。”
聂辉华强调,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必须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隐私之间权衡取舍。目前来看,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如果想在数字经济上取得突破并获得领先地位,需要在前期放松管制,但是伴随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就要逐步提高规范性,加强监管。
在他看来,在数字时代,大型数字平台已经成为“第二政府”,几乎具有除了外交和国防之外的各种“权力”。如何遏制平台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努力吸收美国和欧盟的优点,但是避免它们的缺点。”
关于欧美对平台经济监管模式的优缺点,聂辉华介绍,美国模式的优点是让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效果,而且允许外国平台进入,缺点是可能缺乏足够的监管;反过来,欧盟的缺点是监管太严,导致欧洲没有一家大型平台数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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