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场因债权转让引发的追偿纠纷
2023年6月,上海某建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股东陈某、供应商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特别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2024年3月借款到期后,因建材公司无力还款,银行根据《保证合同》要求王某先行代偿本息合计532万元。
为化解债务危机,王某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532万元对价受让银行对建材公司的全部债权。取得债权人身份后,王某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50%的清偿责任。庭审中,陈某抗辩称:"王某已通过债权转让成为新债权人,其主张本质是要求其他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这场看似普通的追偿权纠纷,因涉及债权转让与共同保证的交叉问题,引发了法律适用的重大争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穿透式审判揭开"债权转让"面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受让债权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本质系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以债权人身份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支付532万元的行为已实际消灭主债务,其取得的债权转让权利不得对抗其他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追偿需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700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指出:
保证合同明确排除相互追偿权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两保证人虽在同一合同签字,但明确排除追偿权,不符合"未约定追偿"的法定情形
王某可向债务人建材公司追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分担债务
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并特别指出:"担保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规避法定追偿限制的行为,不应获得司法支持"。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担保制度深层逻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担保制度中三个核心问题:
债权转让的性质认定
担保人受让债权并非单纯的商事交易,而是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根据最高法裁判观点,此时发生"债的混同",原担保关系归于消灭。实务中常见担保人试图通过受让债权突破追偿限制,但司法解释已明确阻断此路径。共同保证人追偿的法定要件
俞强律师结合其代理的*ST飞马证券索赔案经验指出:
保证人追偿权以"共同连带担保合意"为前提,包括明示约定或共同签署合同书
即便符合形式要件,仍需先向债务人追偿,仅就"不能清偿部分"按比例分担
本案保证合同明确排除追偿权,构成法定禁止事由
商事交易的风险防控
作为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律师,俞强特别提醒市场主体:
保证合同需明确约定追偿条款,避免采用"不得追偿"等绝对化表述
债权受让方应审查原始担保文件的追偿限制条款
涉及大额担保时,建议采用"按份共同保证"模式降低风险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来专注金融证券、公司治理领域,代理过*ST飞马证券维权、企业破产重整等重大案件,发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责任认定》等专业论文,获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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