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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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停窝工费用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府河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曾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在最高院公报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中,法院依据此批复,明确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
该观点强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针对的是承包人在正常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工程实际投入的费用,而停窝工费用是因违约产生的额外损失,不应包含在内 。
但由于该批复已经失效,因此按当前最高院案例精神,停窝工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周军律师提醒,停窝工费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需综合考虑停窝工原因、费用构成、证据支持及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停窝工费用问题,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加强证据留存、积极协商及合理维权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对停窝工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当面临相关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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