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该我提供的材料,你们却主动帮我找到了,你们服务态度真好”,陈女士由衷地感谢面前的公证员。
原来,陈女士父亲过世后遗留有一处房产,父亲与母亲离婚已有三十多年,离婚时约定上述房产归父亲所有,陈女士的祖父母也均在其父亲之前过世,继承人只有陈女士两姐妹。
照理说,继承关系简单,这个公证应该好办,但按照规范严谨的要求,公证员进一步询问陈女士父亲是否有再婚情况,陈女士听后一脸茫然,称其父亲离婚后没有和他们一起生活,对于父亲是否再婚不是很了解,也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公证员安慰陈女士不要着急,说公证处可以帮助代为查找。公证员带着介绍信来到市婚姻登记处,经查询得知,陈女士的父亲确实有再婚,且后又离婚,其中结婚登记在仙桃,离婚登记却在荆州市沙市区。遗憾的是,档案里没有离婚的具体信息。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说,都离婚了,应该不存在继承人变化的情形。那可不一定哦,倘若陈女士的父亲再婚后和后配偶生育了子女,或离婚时约定上述房产归后配偶,那情况就不一样了。
陈女士很是懊恼,不停责怪已过世的父亲,把事情搞得这么复杂。陈女士因常年未和父亲一起生活,也不认识其父亲再婚的配偶,更不可能和其取得联系,怎么样才能知晓他们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呢?答案只能从离婚协议中去寻找,因为离婚协议中一般都会对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约定,但离婚协议只能前往沙市区婚姻登记部门调取。
公证员再次安慰陈女士不要着急,说公证处来想办法,让陈女士先回去。市公证处试着与荆州市公证机构取得联系,得到了荆州市公证机构的大力支持。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地公证机构通力合作,荆州市公证机构克服困难终于调取到了陈女士父亲当年在沙市区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显示,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未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
弄清事情真相后,市公证处快速为陈女士出具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的那一刻,陈女士连连为公证处的暖心服务点赞。
一直以来,市公证处坚持规范办证、优质服务,始终把为民服务的理念放在首位,努力在“优”“质”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证服务的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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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公证处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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