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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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的,如果楼盘烂尾,无法交房,而买房人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这种情况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那么,楼盘烂尾,购房人解除合同的银行贷款由谁来还?
最高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诉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一、因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亦被解除,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银行和购房者,购房者不负有返还义务。
二、《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未取得房屋且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加重了购房者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在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不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否则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最高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开发商作为出卖人,需向银行(担保权人)和购房者返还已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者无需承担返还义务。借款合同中要求购房者在未取得房屋且未实际使用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购房者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在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若仍让购房者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会造成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法院上述案例明确了在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不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既要承担购房风险,又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合理局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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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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