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县政府于2025年3月27日对《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025年4月28日,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10余条,经梳理,主要为:
1.寿丰花园小区多数住户主张其房屋不属于拆迁改造范围,不同意对其房屋进行征收。
2.房屋阳台测量不符合规范。
3.院落补偿低;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标准未进行及时更新;缺少部分附属设施、附属物补偿项目。
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1.《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征收范围内需保留逸夫楼建筑1栋)”修改为:“(逸夫楼建筑1栋和寿丰花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
2.《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中“(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修改为:“(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不服亦可申请有资质房地产测绘机构进测绘。”
3.《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中“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修改为:“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中“被征收人也可选择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修改为:“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特此通告。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
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北起明珠大道,南至紫金路,东起景观渠,西至通淝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红线图。(逸夫楼建筑1栋和寿丰花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案:以《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五、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签约期限: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起明珠大道,南至紫金路,东起景观渠,西至通淝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红线图。(逸夫楼建筑1栋和寿丰花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以《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五、签约期限
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并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环境,县政府决定对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北起明珠大道,南至紫金路,东起景观渠,西至通淝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红线图。(逸夫楼建筑1栋和寿丰花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
三、征收部门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四、实施单位
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
六、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确定
本项目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方式产生确定。
本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从县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亦可自行协商选定别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某一评估机构投票人数须达到被征收人总数的50%,才可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如未能按前述协商方式产生评估机构,将依法在县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七、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三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单位、企业用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为简化征收补偿过程,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参照本项目的整体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35%奖励。
3.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15%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为明珠佳园小区、明珠上苑小区政府用于安置的现剩余产权调换房屋,具体房屋、面积详见县征收所的“选房平面图”。非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明珠佳苑小区政府用于安置的现剩余产权调换房屋,具体房屋、面积详见县征收所的“选房图”。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结果找补等面积差价款。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评估价值的50%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上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评估价值的70%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评估价值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为兼顾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与其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亦可选择参照《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房屋结构、成新差的方式进行结算。
被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给予15%公摊面积补助。
2.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结果找补等面积差价款;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所选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为兼顾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与其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亦可选择参照《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房屋结构、成新差的方式进行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以搬迁证顺序号依次选房。
(三)房票方式
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仅限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房票进行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自愿将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交房奖等补偿款计入房票的,按计入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房票使用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在全县范围内经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非住宅房,不含二手房)。
房票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安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政策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房票实行实名制,持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只限持票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房票。持票人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少于房票载明金额的90%。
持票人购买商品房时,房票载明金额使用达到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载明金额仍有剩余的,持票人可凭房票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使用金额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到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领取房票余款。
八、被征收房屋涉及有关问题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
(一)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不动产证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不服亦可申请有资质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证记载为准;不动产证无记载或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准。
(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由县自规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共同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给予补偿; 认定为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不予补偿。
(五)临路(巷)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仅指沿路(巷)第一自然间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实际生产经营二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可补偿房屋。由寿春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房屋征收部门、社区配合,通过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的,且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九、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按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9〕1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房票安置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从正式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之日起计算。
十、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按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9〕1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
(一)搬迁奖励。凡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可补偿面积300元/㎡奖励;超过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腾空交付房屋的,在享受搬迁奖励的同时再给予可补偿面积200元/㎡奖励。
(三)经认定为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按400元/㎡给予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经核实并出具证明为“临路(巷)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住宅房标准给予补偿后,另给予1000元/㎡奖励。
十二、其它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负责解释。
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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