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境外买手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快件以及水客走私案件中常会出现买手的身影,买手身处境外并基于国内货主的需求,采购货物后运输到港澳,随后通过不同渠道将货物运送到境内。部分情况下,由于相关人员存在低报、伪报或是不报的情况,被追究走私责任,国内的渠道方、货主归案后亦会交代买手的相关情况,因而买手亦存在被追究的风险。
相对于已经归案的国内人员,买手由于尚未归国,故在包括定性及辩护角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处理空间。对于并未参与到走私犯罪的买手而言,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回国后交代情况,即便因存在嫌疑而被立案,亦可避免被拘留、逮捕,而获得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参与到走私行为的买手而言,在采取上述策略的同时,亦可积极争取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从而在归案前便固定有利情况,避免较差的结果。
笔者现就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实践情况,分析身处境外、存在走私嫌疑的买手应积极处理的三件事。
一、明确自身是否参与到走私犯罪
从一项货物流转的过程看,买手采购随后运输,到达中转地后通过不同渠道入境,最终到达国内货主手上并二次销售,尽管买手为货物的起始,但基于其身份特性,并不当然构成走私犯罪。
以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为例,买手构成犯罪往往存在如下几类型情况:一是与国内人员共谋销售走私货物,在此情况下属于走私的共同犯罪,买手负责采购、国内货主负责销售,并共同分成,在此情况下无需考虑买手有无参与到入境渠道环节,毕竟实际上已经从二次销售的环节中获利;二是买手虽未与国内人员共谋,但在代购的同时委托国内货主进行代销,即二人虽并未形成固定的共同犯罪,但买手自行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已经具备逃避监管、从税款中牟利的特性,故亦属于较为典型的走私行为;三是买手基于国内真实消费者的需求,以包邮包税的方式进行代购,在此情况下买手一定程度上变为代购角色,若以包邮包税的方式销售货物,但在消费者未足额支付包括税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下,买手则存在走私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除了上述三类型外,实践中还有较为复杂的情况,如买手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依然提供相应的协助等,相关情形需根据个案进行分析,但无论何种情形,买手的责任均在直接参与或是提供帮助两类型,行为人可根据自身业务特性进行考量。
当然若买手的业务仅限于如下情况,则不具有走私的嫌疑:一是所有货物送达地址限于港澳,并未参与到后续的入境操作;二是虽货物直达大陆,但由他人承担进口税费。
通过确定自身是否参与到走私行为,结合相关法律及实践情况,买手可先行明确是否存在追究走私犯罪的风险,随后再进行下一步准备。
二、积极收集有利于自身的各项证据材料
对于尚未归案的买手,可通过自身渠道收集证明自身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材料,在归国后交付办案人员,从而达到免除罪责或是从宽处理的效果。
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证据材料可分为如下三部分:
首先,证明业务流程及模式的材料。主要包括销售货物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沟通记录,若其中能够反映相关渠道、税费由他人负责,则至少能证明买手并未参与到走私的核心环节,由此为案件奠定无罪或罪轻的基础。
其次,涉及到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买手所采购的货物价格较国内低,除由于免税或退税的原由外,还包括各类型折扣以及返点等,通过收集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证据,一方面可以与后续他人实际报关进口的价格进行对比,由此反映该行为系由他人所进行、与自身无关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若最终涉罪,亦可以该一手价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降低整体税款。
最后,总结自身与相关人员的交易情况。通过结合各项聊天记录以及流水,能够大概还原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数量、数额,从而让自身对后续案件的可能性有大概了解,以免出现因紧张、焦虑而将不属于自身的数额错误承认的情况。
三、争取相关情节
在确定较大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买手应积极争取各项从宽处理的情节,从而让案件在起始便处于相对明朗,案情发展可以预期的情况下。根据实践情况,笔者认为可争取的情节包括单位犯罪的认定、自首、从犯、立功、退税等。
1.单位犯罪的认定。若买手成立了贸易公司并具有相应的合法业务,可提前收集单位经营的相关证据,让案件在起始支出便以单位犯罪的认定进行侦查;单位犯罪认定除在特定偷逃税款范围内可让最终责任降低外,还可免除对应自然人的罚金处罚。
2.自首情节。不少当事人认为,人在境外只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便一定能够获得自首情节,然而实践中却有不少意外情况出现。在以往办理的案例中,存在如因当地国与我国存在司法协助,故在当事人前往当地移民管理单位办理签证或是离境前往第三国时被扣留,随后遣返回国的情况。尽管在上述情形下依然具有争取自首情节的可能,但存在一定可能最终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尚在境外的人员,应积极进行回归处理案件的计划,以免因国际形势变化或是新条约的签订,而失去本应获得的自首情节。
3.从犯情节。在第二部分材料收集上,实际一定程度可证明买手的从属性质,如并未参与到走私行为的策划、制定等,或是未处理货物的通关环节。对于获得包括自首在内其他情节的买手而言,从犯情节虽然无法大幅度降低责任,但依然可在后续退税或罚金的环节中发挥作用。
4.立功情节。对于知悉他人亦在从事走私犯罪行为的买手,可通过提供相关线索获取立功,另外若同时存在在境外的同案犯,亦可对他人进行规劝,让其亦回国交代情况,此时属于规劝同案人员归案的情形,亦属于立功的表现。
5.退税情节。对于偷逃税款较大的情况,退税有一定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免除罪责;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况,退税则和结合其他情节,达到降低量刑区间的效果。退税应结合其他从宽情节尤其是从犯进行,走私案件的偷逃税款的承担属整个走私链条,作为其中一环的买手并不当然需要退回所有税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