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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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某科技公司受某文化公司委托,开发数字藏品平台,总费用18万元,分4期支付。某科技公司完成开发后,某文化公司先后以公测功能还没完善、还未测试功能是否正常、疫情期间没上班无法公账转款等理由推延支付尾款。多次催收无果后,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追讨。某文化公司则以“用户账户可多终端登录存在安全隐患”“短信发送异常”等问题,主张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
01
关于“用户账户可多终端登录”
系测试阶段为核实用户反馈并正常运营维护而采取的必要技术操作,且某科技公司承诺完善追溯机制,未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安全漏洞”;
02
关于“短信发送异常”
该功能虽存在瑕疵,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功能为必备条款,且某文化公司自认因“无市场需求”而并未实际使用系统,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合理性;
03
关于“安全隐患异议”
某文化公司在某科技公司催款阶段从未提出安全隐患异议,直至诉讼才主张系统存在多项问题,且这些问题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某文化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前述系统缺陷确实导致平台无法运营。
实践中,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软件的主要功能,但难以就所有技术细节进行约定,且出于对更佳体验和运营效果的追求,委托方也会在开发过程中提出改进优化的要求,从而出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断沟通、反馈、调整的情况。
因此,对于受托方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认定,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行业习惯,审查开发交付的软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的特定功能之外,还应兼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沟通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建议在订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时,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尽量细化,尤其是对于开发软件的各个特定功能的上线、测试及完善等技术细节;
建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诚信善意沟通,注重协调平衡利益,争取对软件系统和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实际使用需求达成共识,实现合同目的,达到双方共赢。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徐捷、黄小萌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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