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工作提醒告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标识管理
1.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单位在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行标准以及产品标准要求明示的其他信息,企业应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
2.建筑保温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完善出厂检验流程,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产品出厂前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时应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严禁以特殊制备样品替代实际生产批次样品送检。抽样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送检样品能够准确反映产品整体质量水平。
三、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1.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抽样过程规范性进行核验,杜绝出具不实结论、虚假报告,冒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行为。
2.鼓励同一样品的燃烧性能和导热性能检验检测由同一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中出具检验结果,确保数据关联性和结果一致性。
3.确需分包检验检测的应使用同一样品。
四、明确产品燃烧性能等级
生产企业应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在产品本体、包装及说明书中清晰标注燃烧性能等级(如A级、B1级等),严禁虚标、错标或未标等级。说明书应包含产品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及安全警示信息。
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1.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抽查,对不合格产品立即召回并整改。
2.检验检测机构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六、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以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请各生产(销售)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高度重视,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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