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市南溪区天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三桂酒业有限公司、吴华、罗靖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宜宾市三桂酒业有限公司、吴华、罗靖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天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吴华、罗靖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吴华、罗靖文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999号附135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50108xxxx
被执行人:罗靖文,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安县大井镇龙坝村3组204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80714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0元、资金利息、诉讼费7309元、执行费6050元
执行案号:(2019)川1503执389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吴华、罗靖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7988、19383088167
联系人:杨法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法院
南溪最新招聘信息!戳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