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因此,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确定一个单位作为扣除的申报单位,并向该单位提供相关扣除信息和证明材料。同时,纳税人需要确保所选择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符合税法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不是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单位,这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所导致的。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在APP中进行申诉处理。
主要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该法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扣除项目等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其中详细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操作方式。纳税人可以依据此条例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该公告是税务部门针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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