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人员在舱内进行治疗、适应性训练(以下统称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
一、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1、医用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其含义如下: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表压,下同);
(2)医用氧气加压氧舱,采用氧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额定进舱人数为1人,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2 MPa。
2、高气压舱是指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依据产品标准。
二、氧舱范围界定
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三、氧舱设计工作由制造单位承担,对所设计的氧舱设计质量负责。
四、氧舱设计文件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是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氧舱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审查。
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1、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应当根据氧舱技术特性确定,至少包括舱体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舱体结构、受压元(部)件、舱内布置、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和其他涉及氧舱安全性能的设计文件等。
2、鉴定要求
(1)氧舱制造单位在制造、改造前,应当完成设计文件的鉴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设计文件用于氧舱制造、改造;
(2)申请氧舱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进行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前,其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通过鉴定。
五、《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氧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条件,取得A5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对所制造氧舱的安全性能负责,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制造氧舱安全性能的第一责任人。
取得制造资质的氧舱制造单位能够从事许可范围内氧舱(含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在用氧舱改造、修理时,由于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氧舱及其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的改造与修理工作。
#氧舱#
辽宁承压设备管道、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办理
天津压力容器管道元件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书
重庆压力容器管道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书办理
湖南长沙压力容器管道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书
甘肃兰州压力容器管道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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