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研发新政(财税〔2015〕119号)文件出台以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优惠力度。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前提,就是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即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才属于税法上的研发费用,才能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实务中,对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这也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同时,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近期,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本文挑选其中2个(分别为认定为研发活动或否认为研发活动),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是您在祥顺企服阅读的第20,974篇
LAODINGJIESHUI
作者简介
01
案例1:
激光颗粒物传感器(认定为研发活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激光颗粒物传感器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通过××、××、××等实现;二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采用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确保产品一致性,在空气通路结构上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三是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等。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其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预设的直流供电电压、工作电流、待机电流、数据接口电平、工作温度范围、工作湿度范围、储存温度范围、平均无故障时间与最大尺寸等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预设的测量范围、计数效率、颗粒物质量浓度有效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最大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分辨率、颗粒物质量浓度一致性(PM2.5标准值)、称准体积等7项技术指标突破。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研制性能优越、成本低廉的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结构、软件、算法设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产品设计”到“批量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2
案例2
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否认为研发活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葡萄干加工时,通常采用人工冲洗和搅拌的方式清洗。企业分析提出“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目标,即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以便于后续加工、降低人工投入。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本项目装置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着水流一起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对葡萄干进行喷淋,冲洗去除葡萄干表面附着的顽固杂质,保证葡萄干的充分清洗。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预估通过项目研发申报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对研发装置实现生产,预计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主要是研发一种葡萄干清洗设备,目标是优化葡萄干加工清洗过程,提升批量清洗效率。目前葡萄干清洗存在多种方式,此项目设备从结构上看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安装有喷淋头、高压喷头和高压风机),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
项目设备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介绍立项报告、设备总体设计和构图,无决议文件、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在现有的设备上增加工艺,组合两种方式清洗葡萄干,设备功能并未改变,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四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一项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有三个判断要点,分别为: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及研发结果不确定,具体内容见下图:
另外,财税〔2015〕119号还列举了部分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比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
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针对具体的研发项目应根据上图中的三个要点逐项进行判断,剔除“假研发”,以规避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