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劳动争议虽然有仲裁时效限制,但如果争议事项过了仲裁时效,裁判机构仍然应当受理,且不能主动审查是否过了仲裁时效。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时,裁判机构才能进行审查。
那么,裁判机构不能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有没有例外情形呢?我们来看看最高法的司法观点。虽然这个观点是针对诉讼时效的,但对仲裁时效同样适用。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义务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的意思,但是不够充分准确,此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这不违反本条的规定。
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以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还是对当事人已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为标准,可以把释明分为积极释明和消极释明,本条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排除了积极释明的行使,但是在义务人提出诸如“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等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让当事人明确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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