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意外来临
不清不楚的私了
看似可以一劳永逸
背后却潜藏着和而不解的隐患
一次性赔偿协议既可能是
止争获赔的快速通道
也可能沦为引发无尽诉讼的潘多拉魔盒!
2023年4月
大力(化名)经人介绍到小李(化名)处,后被小李安排至工程项目工作。
2023年5月
大力从自行搭建的高约1米的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侧根骨骨折,并进行了相应复位内固定手术。
事故发生后
小李为大力垫付了医药费,并聘请了护理人员,共花费5万余元。
2023年6月
大力找到小李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小李承诺除垫付款等已支出费用外,另行一次性赔偿大力7万元,大力承诺收到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主张权利,衍生结果自行承担。
2023年7月
大力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诉至法院。
大力诉称
签订协议时,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且迫于在外打工着急回家和维持生计,方才签订明显低于自己实际损失、显失公平的协议,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其目前所得赔偿款,无法覆盖后期治疗护理费用,要求小李再行支付赔偿款17万余元。
小李辩称
大力自行从由其搭建且高度不高的脚手架上跳下,故而受伤,大力未尽一般注意义务。虽伤情未经鉴定,然大力就诊时便知晓医院的诊疗意见,后主动找自己签订《赔偿协议书》,大力有充分条件和时间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阻碍其判断的危困情况,自己并没有利用其劣势或自身优势订立协议的主观故意,且已按约赔付,故不同意大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应具备客观和主观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在客观上体现出债之给付的严重不均衡;第二,在主观上存在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劣势实现不公平合同的主观故意。本案焦点便在于《赔偿协议》能否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从客观事实来看,一方面大力主张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其具备的请求权基础,其中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超出了基于客观实际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大力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并未考虑过错责任的合理分担,因此,其实际可得损害赔偿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后,与小李已经赔付的12万余元并不构成显著差距。
➤从主观事实来看,大力有充分条件和时间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自身的危困情况和判断力的缺乏对其提出合理要求并不形成障碍,自然也无法印证小李存在利用其劣势或自身优势订立协议的主观故意。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大力的所有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01
一次性赔偿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协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属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02
签订赔偿协议就能“一劳永逸”么?
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亦可能和而不解,从而产生后续纠纷。例如:赔偿义务人并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被诉支付剩余款项;争议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反悔,认为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可撤销的情形,起诉要求推翻协议等情况。
03
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有出入就可以撤销么?
答案是否定的,约定赔偿与可得赔偿的数额差距、受损害方对伤残情况的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都应综合考量。
➤对于构成重大误解而言,判断核心在于主观上“损害是否可预见”与客观上“利益分配差距是否重大”,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鉴定发现伤势较重,伤害程度超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因此导致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可得损害赔偿有差距,且为重大差距时才构成。
➤对于构成显失公平而言,判断核心则在于主观上“赔偿义务人是否有利用对方劣势的故意”与客观上“利益分配是否显著失衡”,一般而言,赔偿权利人在签订协议的当时,处于急需金钱等危困状态或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易迫于情势签订明显不利于自身的赔偿协议,导致获赔金额不公平,且差距显著时才构成。
04
签订赔偿协议应如何避免后续纠纷?
➤对于赔偿权利人,一方面要在一次性赔偿协议问题上保持审慎的态度,切勿不清不楚的私了,而要合理预估自己的损失,以防后患无穷;另一方面,一旦达成的协议合理公平,也要遵循诚信原则,契约精神,切勿出尔反尔,企图“狮子大开口”。
➤对于赔偿义务人,要恪守公平原则,订立一次性赔偿协议时不趁人之危,保持善意,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填补对方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 | 青浦法院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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