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认罪认罚,给个缓刑的量刑建议,你是否接受?上个星期,接到了好几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当事人的咨询,其中都涉及到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案件到了检察院,如果认罪认罚,能够缓刑,但是当事人心有不甘,认定两者不是同一种商品,总想着做无罪辩护。我以此为由办理过几个无罪案件,也发布过几篇文章与视频,算得上是对这个问题研究得比较透的律师了,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上个星期来了几个咨询这个问题的当事人。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比较棘手的、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包含关系与交叉关系的商品认定问题。所谓的包含关系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例如,衣服与裤子,水果与苹果等等。交叉关系,指的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商标局的《区分表》当中找不到对应的商品,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新类型产品,没有一个规范性名称的产品。
对于交叉关系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呢?既然这个商品是新型产品,在《区分表》当中找不到完全相同或包含的商品名称,就能只能是按最接近的商品名称来认定,就是说在内涵与外延范围上存在交叉相同的商品来认定。对于这类案件,我们通常是要收集该商品与目标商品的各种资料,在生产标准、结构组成、社会公众认知、适用场景等等来分析,一定情况下会借助外部第三方机构给出多方意见来综合判定。
对于包含关系,如何认定同一种商品呢?这个问题难就难在《区分表》也是有不同版本,随着时间的推进,社会的发展,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也是在不断地更新迭代。目前,遇到比较多的是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商标权利人尽管是比较早就注册了这个商标,所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种类中包含这个上位概念的商品,但是在它申请注册时的《区分表》版本中,同时也已经有这个下位概念的商品名称了,例如说商标权利人的商品种类是衣服,而在它注册时,也已经有瑜伽服的小种类了,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刚好也是瑜伽服。这时,以衣服包含瑜伽服为由,主张同一种商品,还行不行呢?那就不行了。作为商标权利人,法律要求你在注册时要尽更多的注意义务,不能想着注册了个上位概念,就一劳永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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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商标权利人在90年代,或者零几年时,就已经注册了这个商标,当时,在注册时,就只能上位概念的商品,没有这个下位概念,例如,就只有饮料,没有功能性饮料。随着时代的发展,后来出现了功能性饮料,区分表也把这一小商品种类补充上去了,但是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去更新、去申请注册,现在,涉诉的商品刚好也是功能性饮料。那能不能算同一种商品呢?最高法最高检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给一个明确的回复,一直都留有余地。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就认为可以算同一种商品,因为不能要求商标权利人尽太多的注意义务。但是,国家商标局曾经发文有过指导,认为原则是要以商标注册时的区分表为准,但是如果案件发生时,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那么就要以案发时的区分表为准。
话说回来,如果案件存在这种情况,面临的又是有期徒刑实刑的,当事人大多愿意博一把,做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是对方承诺认罪认罚,可以缓刑的,这个时候,当事人通常就十分犹豫了,因为就算是我们,也不敢说百分百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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