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办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2楼商事登记区E2034窗口
固定式压力容器:大型高压容器(A1)、超高压容器(A6)、其他高压容器(A2)、球罐(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中、低压容器(D)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C1),氧舱(A5),特种气瓶(纤维缠绕气瓶(B3)、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低温绝热气瓶(B4),内装填料气瓶(B5)
压力容器资质,包括: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资质,压力容器资质,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压力容器资质证书,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等
锅炉资质,包括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锅炉许可证,锅炉生产资质,锅炉制造资质,锅炉安装资质,锅炉安装资质证书
压力管道资质,包括: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证书,gb1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管道安装资质,煤气管道安装资质,热力管道安装资质,gc2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办理,天然气管道安装资质,压力管道gb2资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
起重机资质,包括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许可证,起重机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起重机生产资质,起重机安装资质,起重机安装维修资质,起重机维修资质办理
浙江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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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都、龙泉、青田、缙云、遂昌、松阳、云和、庆元、景宁宁波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办理条件
(一)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二)应当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四)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宁波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报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告知书》。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
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B-L的相关规定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出具合格的鉴定评审报告;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出具不合格的鉴定评审报告。
三、审查
1.根据合格的鉴定评审报告出具审核通过意见;2.根据不合格的鉴定评审报告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决定
快递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其中自我申请承诺换证的办理流程:
宁波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3-11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06-29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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