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司洋
前言
“通过真实裁判案例剖析广告合同纠纷,提供从合同起草到纠纷解决的全流程实用建议。”
一
广告合同纠纷的法律基础及概述
(一)广告合同纠纷的定义与特点
广告合同纠纷是指因广告内容的制作、发布、投放或履约效果问题引发的争议,涉及广告主、代理商、媒体方或第三方平台等多方主体。
其特点包括:
多方主体参与:广告合同通常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责任分配复杂。
效果难以量化:广告效果承诺是否构成违约是常见争议点。
新型广告形式不断涌现:如直播带货、算法推荐广告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法规基础
1.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广告内容及发布行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广告行为提出特殊要求。
2. 行政法规与指导意见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 年)
3. 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中国广告协会发
《网络交易合规经营自律公约》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快手共同签署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京东、百度、抖音电商、快手、小红书联合签署
(三)广告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 广告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首要责任。
2. 广告代理公司:广告策划与投放执行者,承担部分审查义务。
3. 媒体或平台方:提供广告传播渠道的媒介方,如互联网广告平台、短视频平台。
4. 消费者与监管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均对广告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四)广告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点
1. 广告内容违法风险
虚假宣传:广告中虚构效果或夸大功效。
违法内容:如禁止涉及医疗、金融、药品的违规宣传。
2. 效果指标模糊风险
合同未明确广告曝光量、转化率等关键指标,易导致违约纠纷。
3. 责任分配不清风险
多方主体间缺乏清晰的权责分工,容易引发推诿。
4. 新兴形式下的法律真空
直播、短视频等广告形式缺乏成熟法律规范,增加争议可能性。
(五)行业现状与纠纷热点
1. 数字广告市场增长迅速
据2023年度《中国广告业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互联网广告业务在各类媒体业务总量中占比近八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广告领域的应用不断加强,革新着传统广告生产、投放、互动、监管模式。
新兴广告形式(直播、短视频)成为主要纠纷来源。
2. 广告投放模式复杂化
如程序化广告的竞价机制,因算法透明度不足导致纠纷增多。
3. 直播电商广告纠纷上升
直播电商广告的内容审核标准不一,引发法律适用争议。
二
广告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广告效果未达预期的违约纠纷
1. 争议焦点
广告主通常对广告效果(点击量、曝光量、转化率)有明确或隐含期待,但这些指标是否构成合同的“约定内容”经常存在争议。
法院认定关键点在于合同中是否明确效果指标,以及广告发布方是否提供了数据证明履行行为。
2. 案例分析
案例:因广告效果争议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某2公司为某1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签订《xx推广框架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及考核标准。某1公司主张广告效果不达预期,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广告费。某2公司认为广告效果未被纳入合同义务范围,仅需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主张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广告合同及执行单中未约定广告效果为付款条件,且某1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广告效果的异议。最终判决某1公司支付剩余20万元合同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3民终9087号。
3. 实务要点
对广告主:在合同中明确“效果指标”是否为担保义务,并确保有违约责任条款。
对广告发布方:保留广告投放的详细数据报告,证明履行了合理义务。
(二)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责任纠纷
1. 争议焦点
广告内容提供方与投放方的责任界定:提供方是否应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审查义务的范围:广告投放方是否有审查广告内容的义务?其义务是否仅限于形式审查,还是包括实质审查?
合同约定是否能免责: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归属,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案例分析
案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茶叶市场集团广告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
文化传媒公司依据合同投放茶叶市场集团提供的广告内容,广告因涉嫌违反广告法被查处,文化传媒公司被行政处罚。文化传媒公司遂起诉茶叶市场集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广告内容提供方作为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主要责任,但广告投放方也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合同中未明确责任归属,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最终判决茶叶市场集团承担主要责任,文化传媒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来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云28民终1234号。
3. 实务要点
对广告主:避免夸大宣传,保留产品检测、效果证明材料。
对广告代理公司:建立广告审查制度,对明显违规内容有拒绝发布义务。
(三)广告投放异常的合同履约纠纷
1. 争议焦点
因不可抗力或技术问题导致广告投放中断,广告主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广告发布方是否履行了妥善通知及补救义务?
2. 案例分析
案例:因APP改版导致的广告投放异常引发的纠纷
「案情概述」
原告X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广告推广服务协议,并支付了推广费用,期待通过推广服务提升其产品的曝光度。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APP更新导致广告推广效果与预期不符,且广告曝光方式发生变更。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同时提出被告因未达成效果应退还部分推广费用。被告则辩称,APP更新属于正常经营调整,其推广行为未违约。
「争议焦点」
广告投放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效果的衡量标准未明确,导致履行标准模糊。
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调整的合理性:被告的APP更新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条款的实质变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中,被告对APP更新未提前告知且影响到推广效果,构成部分履约瑕疵。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广告效果差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补退广告推广费用差额731.1元。
「案例来源」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案号:(2021)粤0192民初13932号。
3. 实务要点
签订合同前的细化条款:在广告合同中,建议企业明确广告投放的流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数据监测责任,以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案。
设置技术调整的履约条款:合同需明确规定技术升级或调整对服务的影响及通知义务,保障双方权利平衡。
(四)直播带货及短视频推广合同纠纷
1. 争议焦点
销售目标与服务履约是否达标
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直播时长、短视频更新等履约标准是否清晰,未达成目标是否构成违约?
佣金结算的法律责任
按实际销售额结算佣金的约定如何执行?未支付的佣金是否可以继续主张?
合作中的不实宣传与声誉损害责任
合作方在直播或推广过程中传播不实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界定损害赔偿?
2. 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销售目标未达成引发的服务违约纠纷
「案情概述」
某公司1与某公司2签订《直播推广合同》,约定通过直播和短视频推广商品,并以销售目标作为核心考核标准。某公司2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且直播服务未达到约定时长。某公司1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而某公司2则辩称部分目标因市场因素未能实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2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和销售目标,构成违约。判决某公司2返还部分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酌情降低了违约金额。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2民终9949号。
案例二:因企业注销未支付佣金及直播侵权纠纷
「案情概述」
薛某(主播)与某食品店合作,通过直播推广商品,约定按带货量结算佣金。直播结束后,食品店注销,未支付薛某佣金。同时,食品店在直播中传播了针对薛某的不实信息,影响其声誉。薛某起诉要求支付佣金及赔偿名誉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食品店注销已丧失主体资格,驳回薛某关于佣金的诉请,但未就名誉损害问题作出认定。
「案例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105民初27557号。
3. 实务要点
销售目标与履约标准
在合同中明确直播和短视频推广的销售目标、时长、视频数量等履约标准,细化责任分配,避免履行争议。
合作方资质与履约能力审查
签约前核实合作方资质,设置履约保障措施(如阶段性结算、履约保证金)以减少潜在违约风险。
明确佣金结算及违约处理机制
对于佣金类合作,约定清晰的结算方式、时间节点及违约处理机制,防止因企业注销或拖欠款项造成纠纷。
防范声誉损害风险
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发布不实信息的条款,约定侵权赔偿责任及应对流程,保护合作方的品牌与声誉。
(五)刷量及数据生态保护纠纷
1. 争议焦点
刷量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用户提供刷量服务,包括涨粉、互关和引流。这些行为是否对原告平台的商业模式、数据真实性和生态环境构成实质性侵害,成为关键争议。
竞争性权益的界定
平台的真实数据及生态环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本质为网络营销,是否构成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2. 案例分析
案例:平台数据真实性保护与刷量行为的法律界定
「案情概述」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运营主体)诉被告杭州大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爱编马公司,指控其通过“轻抖”APP为用户提供刷量服务,包括增加虚假粉丝量、视频播放量及直播间人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行为系网络营销方式,数据来源真实,不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利用“轻抖”APP通过任务发布和赏金机制,干扰原告基于真实数据的智能推送机制,影响公平竞争和平台用户权益。被告行为破坏网络空间生态环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450万元。
「案例来源」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3. 实务要点
强化平台规则设计
明确禁止数据刷量行为,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监控刷量模式,减少平台数据异常风险。
合同条款约束与法律援引
在用户协议中设置详细的禁止条款,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性权益,确保法律依据扎实。
合规运营与公信力建设
针对类似“轻抖”类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流量,维护行业生态平衡和用户信任。
三
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
(一)广告效果承诺的法律属性
“广告合同中,关于广告效果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广告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本案通过争议焦点分析、案例剖析及实务建议,探讨广告效果承诺的法律属性问题。”
1. 焦点分析
- 广告效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广告合同中,效果承诺是否具有强制性,需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
- 广告效果如“点击量”“曝光量”“转化率”等指标,通常属于推广建议,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结果承诺。
- 举证责任的分配
- 合同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广告效果及相应考核标准。
- 如未约定,由广告发布方或广告主对广告效果进行证明。
2. 案例分析
案例:因广告效果争议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某2公司为某1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签订《xx推广框架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及考核标准。某1公司主张广告效果不达预期,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广告费。某2公司认为广告效果未被纳入合同义务范围,仅需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主张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广告合同及执行单中未约定广告效果为付款条件,且某1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广告效果的异议。最终判决某1公司支付剩余20万元合同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3民终9087号。
3. 实务建议
- 明确广告效果条款
- 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广告效果指标(如点击量、转化率等)是否为强制性承诺,避免产生履约争议。
- 约定明确的效果评估标准及数据来源,例如第三方监测平台。
明确广告发布方的义务范围
界定广告发布方的职责是提供推广服务而非保证具体效果,以合同条款排除争议可能性。
- 分配合理的举证责任
- 约定效果争议中双方的举证责任,例如广告发布方需提供服务报告,广告主需提供效果不达预期的反证。
通过明确广告效果条款和责任分配,能够有效降低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问题
“广告合同履行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指标约定和责任分配上更需清晰明确。”
1. 焦点分析
- 付款条件的明确性
- 广告合同中常涉及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条款,若未明确付款时间或附加条件(如开票后付款),容易引发争议。付款时间的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 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
- 违约金标准过高或未明确约定合理范围,可能导致双方履约成本失衡,甚至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因此,违约金条款应当以双方协商为基础,同时符合公平原则。
2. 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付款条件和违约金标准争议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某互联网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互联网信息服务框架协议》,后通过《需求单》明确了付款时间。广告公司未按时付款,并主张以收到发票为付款条件,同时质疑违约金标准过高。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合同付款时间以《需求单》为准,未收到发票不构成拒付理由。对于违约金条款,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标准未明显失公平,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广告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3民终15959号。
案例二:因付款条件及履行证明争议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某2公司通过邮件为某1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主张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要求支付广告服务费63万元。某1公司则以服务数据存在问题、付款需经上游客户确认为由拒绝支付。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邮件内容和交易惯例构成事实广告合同关系,某2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某1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抗辩理由。最终判决某1公司向某2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63万元,并驳回上诉。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3民终15209号。
案例三:因付款条件和验收标准争议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广告推广服务协议,由上海某公司为北京某公司提供《无神之界》项目推广服务,约定服务费用分阶段支付,尾款支付需在验收完成后进行。服务完成后,上海某公司通过邮件发送验收报告,主张验收完成并要求支付尾款,但北京某公司未回复,也未支付尾款。北京某公司辩称付款需明确验收通过,认为仅邮件报告不足以完成验收条件,同时对推广服务效果提出质疑。
「争议焦点」
1. 验收是否完成?
上海某公司认为邮件发送验收报告即完成验收,北京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通过;北京某公司则主张需明确确认验收合格,邮件报告不足以证明验收完成。
2.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上海某公司主张验收完成即达到付款条件;北京某公司认为尾款支付需以明确验收合格为前提,且需进一步确认服务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3. 履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北京某公司对推广效果提出质疑,认为服务未达到预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1. 合同及邮件往来构成事实合同关系,验收标准以邮件内容为准。北京某公司未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效果问题,视为默认验收完成。
2. 上海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北京某公司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支付尾款416500元及逾期利息。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1民终2375号。
3. 实务建议
- 明确付款条件
- 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付款时间及条件,例如:
- 明确付款阶段(首付款、尾款)和具体时间节点;
- 避免模糊表述(如“根据实际情况付款”);
- 对发票开具和付款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
- 合理设置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的设计需兼顾双方利益,具体建议包括:
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比例,避免因比例过高导致被调整或否定;
明确违约情形和计算方式,确保条款可操作性;
对可能发生的争议提前设计解决方案,如引入调解条款。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付款条件、指标定义和违约金标准,可有效减少履约中的争议,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三)广告主、代理方与媒体方的责任分担问题
1. 焦点分析
- 分配合同履行义务的界定
- 广告主、代理方及媒体方在合同中的具体履行义务是否明确,尤其是素材提供、广告发布等责任的分配。
- 违约责任的承担
-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反映双方的实际损失及过错比例。
- 股东或关联方的连带责任
- 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因混同财产或未尽管理责任而承担合同履行或违约的连带责任。
2. 案例分析
案例:因未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
「案情概述」
某广告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发布广告,费用为15万元。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提供广告素材,合同履行中止。广告公司诉请支付广告费用及违约金,有限责任公司则主张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费用或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已生效且广告公司无违约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履行提供广告素材的义务构成违约,需支付3万元违约金及5千元律师费。一人股东因未证明财产独立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04民初19758号。
3. 实务建议
- 明确合同履行条件与双方义务
- 合同应详细规定生效条件及履行程序,明确广告主提供素材的时间节点及责任,避免履行障碍导致争议。
- 合理设定违约责任条款
- 违约金应兼顾合同金额、预期可得利益及过错比例,避免因标准过高或模糊而引发争议。
- 加强公司股东责任管理
- 一人股东应保持财产独立性,避免因公司债务问题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建议通过规范财务管理、保持经营独立性以规避法律风险。
通过清晰的合同条款、合理的责任分担及规范的股东管理,可有效减少广告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和商业合作的稳定性。
(四)因销售代表超授权承诺引发的表见代理争议
1. 焦点分析
- 销售代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需具备外观授权或权利人追认的要件,销售代表的行为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是否得到公司确认是关键。
- 合同变更的效力及举证责任
- 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并按程序确认,任何一方主张条款变更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的有效性。
- 付款义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 合同原条款未变更的情况下,付款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未按期支付合同款项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2. 案例分析
案例:因业务员折扣承诺引发的广告合同付款争议
「案情概述」
2019年,某广告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28320元,并在11月21日前付清。被告主张双方实际约定按广告额的65%结算,认为已全额支付合同款,不存在欠款。原告称被告所述折扣为业务员王某的单方面承诺,无公司授权或确认,不具法律效力,诉请支付剩余26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争议焦点」
1.王某的折扣承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合同金额是否因返点协议发生变更?
3.被告未支付尾款是否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仅为签约代表及业务联系人,其商谈折扣超越授权范围,未得到公司授权或追认,不构成表见代理;双方未正式签署返点协议,故合同金额未发生变更。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判决支付26086元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京0108民初30964号。
3. 实务建议
- 明确销售代表授权范围
- 公司应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沟通文件明确销售代表的权限范围,如折扣承诺需经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 在合同文本中注明销售代表无权单独变更合同条款,避免超授权行为引发争议。
- 规范合同变更程序
- 约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形式和程序(如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杜绝单方面承诺导致合同变更的可能性。
- 在涉及折扣、返点等重大调整时,确保以正式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
- 强化风险管控和举证意识
- 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代表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表见代理风险。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保存邮件、协议及往来记录,确保在争议中具备充分的举证能力。
- 通过明确销售代表权限、规范合同变更程序和加强风险控制,能够有效预防因超授权行为引发的表见代理争议,保障合同履行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四
实务建议与合同规范
“在广告合同中,明确的条款设计和全面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减少纠纷的关键。以下针对广告主、代理方及平台提供具体建议,同时附合同条款示例。”
(一)广告合同关键条款设计建议
1. 广告效果条款
建议:约定具体的广告效果指标(如点击量、曝光量、转化率)及对应的计算方法,避免歧义。
免责条款:明确市场环境变化、不可抗力等可能导致效果偏差的免责范围。
示例条款:
“广告效果指标如下:单日曝光量≥500,000次,转化率≥5%。若未能达到上述指标,广告代理公司需退还未达标部分广告费用,但因市场环境变化(如突发政策变化、用户行为异常等)导致的偏差除外。”
2. 广告内容合规性条款
建议:广告主应提供合法的广告内容材料,并承担内容真实性的主要责任。代理方和平台方对显见违法内容负审查义务。
示例条款:
“广告主保证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如因广告内容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广告代理公司或平台方承担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产生的责任。”
3. 广告投放时间条款
建议:明确广告上线时间、持续时长,以及因延迟或中断导致的补救措施和赔偿责任。
示例条款:
“广告投放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每日12:00上线。因广告投放中断或延迟,广告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广告主,并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投放量;如无法补救,广告代理公司按比例退还广告费用。”
4. 争议解决条款
建议: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降低解决成本。
示例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风险防控实务建议
1. 对广告主的建议
合同管理: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模糊不清。
材料保存:保存广告素材、审核意见及沟通记录,确保证据链完整。
内容合规:杜绝夸大宣传,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
2. 对广告代理公司的建议
效果承诺审慎:避免过于绝对的效果承诺,强化市场环境因素的免责条款。
审查义务:对敏感行业(如医疗、食品)的广告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保留第三方审核意见。
履约记录:保留广告投放数据及履约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3. 对平台方的建议
审查机制:建立广告审核制度,对广告内容和效果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技术保障:完善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机制,避免因技术故障导致违约。
合规培训:定期组织平台运营人员进行法律和合规性培训,降低违规风险。
(三)合同模板结构建议
以下为广告合同结构的建议性安排:
合同标题:如“广告投放合作协议”。
合同主体:明确广告主、代理公司及平台的名称、联系方式。
合同标的:具体描述广告内容、形式及目标。
广告效果指标:明确点击量、曝光量等核心指标及计算方式。
履约时间及费用:列明广告上线时间、投放周期及费用支付方式。
权利义务:广告内容合规性、审查义务及数据提供义务等。
违约责任:效果未达标、内容违法、投放延迟的具体责任分担。
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合同附件:广告素材及补充协议等。
作者介绍
/司洋/
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服务,同时在公司法及互联网相关法律事务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任职于字节跳动、快手、小红书、微博等头部互联网企业,深度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合同审查及风险防控工作,具备将法律思维与商业实践相结合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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