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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可以该协议排除执行?
解答:被执行人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名下的房产由配偶所有,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个人债务导致该房产在执行中被查封。配偶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请求排除执行的,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房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该财产分割的约定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申请执行人;如房产上存在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抵押权等情形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也不能排除法院根据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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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管,现在公司破产了,我的工资收入是否需要打折计算?拖欠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解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依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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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了,他与前妻的孩子来找我主张分割遗产。想问,在划分我和丈夫财产及丈夫遗产的时候,是否可以按照我和他贡献的大小来分割,比如我和他共同共有的房产的70%份额属于我个人,30%份额才是作为他的遗产?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司法实践中,遗产纠纷中夫妻共有财产之分割与一般夫妻离婚纠纷中的共有物分割,在共有状态结束的原因、相关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主张等方面明显不同,故应按照不同的实体法进行处理,就法定继承情形而言应依法确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而不应考虑贡献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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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目前小学在读,在学校里被他人骑电动车撞伤了。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学校索赔?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肇事者与教育机构应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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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公共财物后用于公务或者社会公益,没有自己使用,是否就不算贪污?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故,贪污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或用途,即使行为人将贪污所得用于公务或社会公益,也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本质,将占有的财物用于家庭私用还是用于单位业务招待等“公用”,只是对犯罪赃款的处分方式,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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