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俗话说,喝酒误事。一旦在酒场上把控不好,很容易丧失理智,严重的话则可能触及法律的禁区。
现实生活中,借着酒劲“撒泼打滚”、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等现象屡见报道,此类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如何区分呢?
二、案例回顾
谢某、李某到某KTV唱歌庆生,期间喝了不少酒助兴,两人相继醉酒,后因配菜问题与服务员产生口角,李某将服务员打伤,谢某用酒瓶将老板面部打伤。
出门时二人还用酒瓶将KTV店铺的背景墙砸坏,连带砸碎了一些红酒及洋酒,并在店铺门口大声喧嚷,蓄意闹事。店铺老板报警后,谢某与李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该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鉴定,ktv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元。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店铺服务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未构成残;店铺老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司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二人为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谢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四、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罪名,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因和故意伤害罪的表现情形存在杂糅,因此不少人对难以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
事实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随意的,不特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一般人来看不应该做出打人举动的微小原因;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行为具有明显的严重伤害他人的危险性。其次,二者在侵犯的法益上也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更倾向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侧重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基于此,本案中,谢某和李某因喝酒上头,殴打他人,损坏店铺,大声喧嚷,情节恶劣。二人在主观上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客观上也是基于偶发矛盾而产生暴力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六、笔者寄语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寻衅滋事罪也扩大到了网络空间,相关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如利用信息网络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等都可能触犯该罪。
因此,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应该更加理性,避免陷入情绪化的状态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否则终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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