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
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范围,严禁采用电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将所持禁用渔具交给有关部门,坚决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二、对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损害天然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专门从事电鱼工具销售的,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妨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和证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非法捕捞行为及制造、销售电鱼等禁用捕捞工具等违法行为线索,请立即拨打民生110、12345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松溪县人民法院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松溪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8日
来源: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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