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_)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8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性质是一般的存款纠纷,抑或是违法借贷纠纷,系解决本案诉争的一个前提性焦点问题。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为此,该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情形。无论是四种中的哪种情形,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本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故农业银行关于本案系争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一种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西部证券关于本案系一般存款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40-254页。
驻马店市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性质是一般的存款纠纷,抑或是违法借贷纠纷,系解决本案诉争的一个前提性焦点问题。尽管李红伟向万利达公司支付了1729000元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的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为此,《存单纠纷规定》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情形。无论是四种中的哪种情形,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万利达公司与李红伟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工行南阳路支行后被李红伟诈骗出去的,并非万利达公司或工行南阳路支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存单纠纷规定》所规定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故工行南阳路支行关于本案系争法律关系应定性为违法借贷关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利达公司关于本案系一般存款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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