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长们看来,让孩子们接受教育,考大学、读研究生,不仅是让孩子们有个好的前途,也是想让孩子通过教育以具备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但世间险恶、人心苟测,防人之心不可无,一次疏忽可能造成终身悔恨,又是否应该让孩子们早点明白社会上不好的一面?
在1988年,上海女研究生王莲(化名)因为要做一个社会调查,完成自己的论文,从而孤身一人到了郑州,从郑州火车站走出后,王莲先是入住了一家便宜的旅店,再做新的打算。
然而在旅店中,王莲认识了一名16岁大的女孩李某,李某性格活泼,看到王莲后便好奇地问东问西,还说了些自己的事情。王莲看着李某年纪小,独自外出,心里面也是有些好奇的,见李某善谈,王莲便和她聊了起来。
李某说自己的家庭条件不行,所以早早步入了社会,她倒卖银元的事情是亲戚介绍的,虽然赚得不多,但好在可靠,再过几年,自己说不定就和村子里的其他姑娘一样,早早嫁人了。
可能是女孩表现得落落大方,谈话间没有任何的遮拦,因此王莲对李某逐渐放松了警惕。事实上在来到郑州之前,王莲与父母说了自己的打算,父母也格外叮嘱了王莲,万事要小心,不要轻信陌生人,保护好自己。
可防不胜防,王莲被李某说得有些心动,认为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再赚点小钱,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于是王莲便跟着李某走了。谁成想李某不怀好意,把王莲诱骗到了山东,然后以2480元的价钱把王莲卖给了偏僻山村里一个驼背的中年农民。
而在我国的法律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便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但当王莲意识到危险时,已为时已晚,人生地不熟,王莲想要逃跑,但很快就被抓了回来,身上的东西也都被强行搜走了,王莲向村里的其他人呼救,但其他人也已是见怪不怪,仅仅是在得知王莲的研究生身份后,一边赞叹驼背的中年农民得了个好媳妇,一边又说王莲实在是不幸,可没有一个人向王莲伸出援手。
自此王莲过上了炼狱般的生活,这里的一切不是她以往所受的教育能够想象的出来的,暴力、强迫,这里的人少有道德概念,更何况是法律了,据当年郓城县公安局发给有关部门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里面统计道,从1978年到1988年,共有2700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14岁以下16名,14~18岁75名,18岁以上1900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70%,已婚的占30%。
据了解,曾有贵州省的一个妇联主任去到该县的村子解救被拐的妇女,结果被几个当地人给绑架了,要把她卖了,这位妇联主任情急之下谎称自己也是倒卖人口的贩子,把“货”给带来了,这才乘机逃脱。
王莲的父母则在联系不到女儿后赶紧报了警,而通过警方的不懈努力,王莲在“魔窟”中待了71天,最终被成功解救了出来,但由于遭遇到了非人的折磨,王莲的精神状况一度不是很好,不过好在王莲的父母、朋友以及同学,纷纷给予了王莲鼓励,再配合心理医生的治疗,王莲的精神面貌逐渐变好。
而涉嫌拐卖王莲的李某,最后也被逮捕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某后来得到了怎样的法律判决,并没有披露出来。但该案确实是值得众人深思的,在一些偏僻地方,由于信息闭塞,不管是村民们的生活,还是当地人的思想,都比较落后,大多数人可能都意识不到这是触犯法律的事情。
另外,16岁的女孩便涉嫌拐卖人口,与其所受到的教育和成长的环境同样是有联系的,李某可能曾觉得人生不公,自己早早辍了学,王莲却是个研究生。而在拐卖过程中,王莲受到李某的欺骗,存有金钱的利诱,但更多的是考虑到李某年纪小,因此放下了防备,继而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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