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在某保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其雇员张某因外出办事被撞身亡,刘某要求该保险浙江分公司进行理赔遭拒,后起诉至法院,请问刘某的住所地在江苏,应该在江苏地区法院起诉还是浙江地区法院起诉?
也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本案中,刘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某保险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刘某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中,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故刘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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