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漳州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00 元;2处以罚款 18500 元。
据公告内容,漳州合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漳州合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被决定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00 元;2处以罚款 18500 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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