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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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是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对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
如果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变更诉求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系是否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最高院在《刘宗立、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其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由被追加承担责任的,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存在不当。
最高院认为,
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刘宗立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刘宗立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
据此,如果原告在追加当事人后不变更其诉求,法院在判决时仍需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不能在原告未提出的请求范围内判令追加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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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刘宗立、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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