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施甸法院关爱未成年人 以“令”促监护回归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飞)近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强制猥亵案件时发现,被害人的监护人存在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今年首份《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责令被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收到《督促监护令》后,该案被害人的监护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上的不足,以后一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一部分是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环境中。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次发出《督促监护令》,正是施甸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的一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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