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李海山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2023)晋0727刑更6号
罪犯李海山,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周庄村,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西大街。2023年6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遥看守所以李海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暂缓收押并建议李海山治疗,故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晋0727刑初170号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海山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海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海山是否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4年4月1日出具晋(2024)医诊字(5)号医学诊断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疾病诊断: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
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急性冠脉动脉综合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造影提示严重三支病变,经药物规范治疗,仍有劳力性胸闷、气紧。
3、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建议首选冠脉搭桥术;严格控制血压、血糖、血脂,监测血压、血糖,预防低血糖;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祁县司法局对罪犯李海山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书面征询了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李海山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山经鉴定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李海山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
来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风路188号,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354-5271811
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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