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从客观行为上审查,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是故意犯罪。贷款诈骗罪也是为了取得贷款并占为己有,主观上也是故意。二者根本区别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隐藏于行为人内心,不能轻易、准确获知。由此导致极易出现定罪错误。
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罪的关键。
一、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混为一谈
犯罪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主观态度。骗取贷款罪是故意犯罪,但是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也是故意犯罪,但是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分二罪的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头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的结果。
从刑法理论上讲,具有特定目的故意犯罪称之为目的犯。目的犯由目的和行为共同构成。基于特定目的实施了具体的实行行为后,目的自然实现的,是直接目的犯。理论上认为诈骗犯罪都属于直接目的犯。另外还有间接目的犯,不再展开。
但无论直接目的犯还是间接目的犯,都需要审查确认目的和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客观地显现在外,容易查明,而目的不易确认。但即便如此,目的最终也必然要见诸客观,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此时需要将客观行为与主观方面进行印证推定。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简称《纪要》)中规定了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也规定五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前述行为是经过司法实践总结得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情形,但是前述情形也只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贷款诈骗的可能性,不能单独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质言之,将客观行为推定为具有某一主观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遗漏可能存在的能够排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辩解。理论上虽然不能穷尽全部合理辩解和可能情形,但是在个案中可以通过对行为人的合理辩解去发现和判断相应因素是否能够阻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江某昌骗取贷款案(刑事审判参考962号)中分析认为,不能认定江某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二。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江某昌与某某公司在骗取贷款时已经资不抵债或者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包括申请贷款时资金状况较差的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江某昌及某某公司未将贷款用于约定用途系出于市场行情的原因。江某昌提出因为钢贸市场行情,为了避免亏损才将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的辩解本质上具有合理性。具体而言,现有证据不包括贷款合同履行时的钢贸市场行情相关材料,尚不足以排除江某昌所提的市场风险的理由。
由此不能仅以江某昌不能偿还贷款造成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值得称赞的是该分析适用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审查原则。
在陈某国骗取贷款案(刑事审判参考963号)中法院认为,“从在案证据分析,陈某国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某步行街房产、林场、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国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国确有还款的意愿。”
人的主观心态不可能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将上述一般性经验法则具体运用到骗取贷款案件中也只是推定判断,不能一概认定或者否定,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分析认为,认定行为人主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实施了《纪要》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欠缺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一般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从而不能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前述分析确实在综合审查客观行为的基础上,概括地审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概言之,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查明(1)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比如申请资料虚假等;(2)造成了未偿还贷款的结果;(3)排除了不能偿还贷款合理理由(注重客观理由,比如市场原因等),或者排除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辩解。
值得注意的是,第(3)点审查认定尤为重要,需要检察机关举证证明,而且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就贷款诈骗罪而言,骗取贷款罪是其实行行为,需要再加之于非法占有目的才能以该罪论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极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尤其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例外情形纷繁复杂,在无罪推定原则有待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司法现状下,辩护律师在办理贷款诈骗罪等诈骗犯罪案件中应当提高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意识,实现精准化、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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