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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述情形不属于“专用”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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