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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行政纠纷的47则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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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瑞典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

【裁判要旨】:

Ⅰ、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02、参考案例:包某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某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47号

【裁判要旨】:

实用新型专利的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当结合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权利类型,考虑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本身的形状、构造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等综合判断。

03、参考案例: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号

【裁判要旨】: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认定,应当审查“修改后示出的外观设计”与“修改前示出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删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导致原申请文件中其他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发生变化的,该删除一般不构成修改超范围。

04、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裁判要旨】:

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虽未予明确记载,但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该修改不违反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应当得到允许。

05、参考案例:以色列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某电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

06、参考案例:叶某微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278号

【裁判要旨】: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收到被诉决定之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以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或约定,且该规定或约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收到有关决定之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07、参考案例:瑞士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裁判要旨】:

Ⅰ、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Ⅱ、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08、参考案例:张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9、参考案例:董某、谷某源、董某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

【裁判要旨】:

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10、参考案例:浙江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

【裁判要旨】:

如果发明构思就在于对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将相互结合的多个技术要素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11、参考案例:上海某设备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裁判要旨】: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12、参考案例:北京某网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

13、参考案例: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20号

【裁判要旨】:

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一般不产生影响。

14、参考案例: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裁判要旨】:

在以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而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因此,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协同和依存,整体地实现了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创造性评述,以防止对该等技术特征进行割裂后,再从现有技术中寻找孤立和零散的对应技术特征,最后通过人为拼凑进行创造性评述。

15、参考案例:徐某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88号

【裁判要旨】: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16、参考案例:某商贸公司、某贸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某平、孙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7号

【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17、参考案例: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

Ⅰ、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Ⅱ、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18、参考案例: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

【裁判要旨】:

Ⅰ、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Ⅱ、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19、参考案例: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再34号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20、参考案例:如皋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7)行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

企业标准备案并不意味着备案的企业标准当然会被备案管理机关予以全部公开,通常社会公众也不能自由获得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因此企业标准备案不能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1、参考案例:日本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

【裁判要旨】:

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22、参考案例:宁波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某公司、中国某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

【裁判要旨】: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3、参考案例: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24、参考案例: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

Ⅰ、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Ⅱ、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25、参考案例: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再34号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26、参考案例:如皋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7)行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

企业标准备案并不意味着备案的企业标准当然会被备案管理机关予以全部公开,通常社会公众也不能自由获得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因此企业标准备案不能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7、参考案例:日本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

【裁判要旨】:

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28、参考案例: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某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2)高行终字第1088号

【裁判要旨】:

Ⅰ、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一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Ⅱ、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所谓的“三步法”进行: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本专利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步骤2:确定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3: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Ⅲ、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29、参考案例:宁波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通某公司、中国某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

【裁判要旨】: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30、参考案例: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31、参考案例:佛山市南海区万某五金工具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某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32、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64号

【裁判要旨】:

Ⅰ、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或者会关注产品外观的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

Ⅱ、当产品某个部位的设计非为功能唯一限定时,该部位设计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取决于一般消费者对其关注主要出于功能考虑还是美感考虑。如果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对该部位的关注主要出于相关功能而非视觉美感的考虑,则可以认定该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难以产生显著影响。

33、参考案例:某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8)行提字第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一旦外观设计权因重复授权被宣告无效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应当再将该项专利作为判断重复授权的对比专利。

34、参考案例:某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8)行提字第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一旦外观设计权因重复授权被宣告无效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应当再将该项专利作为判断重复授权的对比专利。

35、参考案例:庞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某新技术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4号

【裁判要旨】:

Ⅰ、技术方案是由技术特征组合形成的一个整体,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存在配合关系。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实现的相对独立的特定技术功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所运用的技术手段,不应割裂该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忽视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Ⅱ、要在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技术特征,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在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某一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时,应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Ⅲ、当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亦非公知常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含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已属非显而易见。

36、参考案例:瑞士某医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戴某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

【裁判要旨】:

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

Ⅱ、“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合理的成功预期”可以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时的考虑因素。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并合理预期能够获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合理的成功预期”仅要求达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不需要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37、参考案例:某能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99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依据在先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诉决定是否全面、准确履行了在先生效裁判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被诉决定未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或者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对其中不受在先生效裁判羁束的内容予以审理;被诉决定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且未增加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再享有诉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参考案例: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

【裁判要旨】:

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9、参考案例:某制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再283号

【裁判要旨】:

Ⅰ、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合理预测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即使说明书中未记载足以证明发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的实验数据,该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仍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Ⅱ、对于与已知化合物结构相近的新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才能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40、参考案例:某动力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6号

【裁判要旨】:

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就该专利提起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

41、参考案例:某某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第三人石家庄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0)行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是,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42、参考案例:某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第三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相关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高行终513号

【裁判要旨】: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至少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相关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二是相关技术手段的置换属于“直接置换”。所谓“直接置换”,不但要求相关的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要求将涉案发明对比文件中的不同技术手段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配合、协作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便相关技术手段的替换是容易想到的,但若相关技术手段替换后,同时要求与该技术手段配合的其他技术特征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此时虽然涉案发明可能不具备创造性,但不宜认定其不具备新颖性。

43、参考案例:江苏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诺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再85号

【裁判要旨】:

对于保护主题为生物序列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考虑其中的同源性、来源、功能等技术特征对该生物序列的限定作用。如果这些特征的限定导致包含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生物序列极其有限,且根据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预见到这些极其有限的序列均能实现发明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4、参考案例: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刘某生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

45、参考案例: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裁判要旨】:

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6、参考案例:某鹏公司诉淄博市监局、某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9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日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先用权人依法行使先用权制造的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以制造者的先用权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7、参考案例:贝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3961号

【裁判要旨】:

对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应当予以审查,但补充实验数据只能作为进一步证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效果的补强性证据。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仅仅是声称或者断言,但缺乏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或者其他客观依据予以印证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确定的,不能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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