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获悉,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经省医保局批复同意,本次成都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是四川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后调整的第一个政策,对全省医保部门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全省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规范统一具有标杆引领示范意义。
参保对象全覆盖:城乡一体优化
自2010年以来,成都市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对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的全覆盖保障。其中,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或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待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
本次政策调整以“城乡一体优化”为工作思路,延续全覆盖保障理念,只要参加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6月1日起均可享受更高水平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
保障力度更大:支付标准提高
生育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等,成都市本次调整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均进行了优化提升。
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生育医疗费标准由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定额支付调整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由增加400元调整为增加1000元。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由400元调整为700元;生育医疗费由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最高顺产1200元、难产(含剖宫产)1600元定额支付统一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由增加400元调整为增加1000元。
支付方式更科学:政策范围内限额支付
为促进生育医疗费合规保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按照四川省医保局指导要求,成都市将生育医疗费待遇由定额支付调整为限额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支付以医保目录为前提,6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将不设起付线、在生育医疗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进一步提升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精细化管理能力。(记者杨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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