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有些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不足,等收到劳动者的被迫解除通知书才后悔莫及,老板人生中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好不容易挣到的钱,要去交学费了心有不舍。
那么,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被迫解除通知书,如何应对?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拒收或者不拆不影响劳动者寄送被迫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因此,这样的做法不一定是最优解。
但是倘若劳动者没有能够及时固定好证据,不能证明寄送的内容是被迫解除通知书,或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收到,或者解除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写的五花八门等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机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工资报酬的,或双方对工资发放标准有争议的,通常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可参考,《》)
另外,有一些地方用人单位在时限内及时将社保予以补足,也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各地方政策以及个案情况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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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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