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的认定,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实际虚开的税款数额为准
即使正常情况下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是一定数额,但实际上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规避缴纳的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认定金额就是这部分虚开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
2. 如有多人共同实施,分别计算各人份额
虚开发票案件中常有伙同行为,每个人实施的金额不尽相同。针对每个被告人,都应当分别核算其个人份额的金额。
3. 已入账和未入账部分需合并计算
有时被告人可能只将部分虚开发票金额入账用于成本抵扣,未入账部分也要一并计算在内。
4. 既遂和未遂金额需合并认定
即使有部分虚开发票行为未能遂及,骗取发票本身就已构成犯罪,遂及和未遂部分金额需合并计算。
5. 对金额存疑的,可参照同案已查明部分比例认定
如果无法查实全部虚开金额,可依据已查明虚开部分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估算疑难部分金额。
总的来说,判断虚开发票金额采取的是"从重"原则,即将所有相关数据都考虑在内,对被告人最不利的部分作为最终入罪金额。这直接影响量刑从轻或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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