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规章制度比较重要,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员工守则》之类的,读起来很完美,用起来很糟糕!来看一个画面感很强的典型案例:
基本事实
蔡某某从部队退役到某公司工作,后,在公司工作期间,蔡某某因穿“通顶凉鞋”被副总经理徐某某发现,徐某某同样也是退伍军人,徐某某即通知车间负责人王某某,王某某立即通知蔡某某换鞋,蔡某某因此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蔡某某用左手将徐某某的脖子向上托举,后被在场人及时劝阻。后来,当地公安局对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员工守则规定
该公司的《员工守则》奖励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违纪处罚细则第4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由中第10)对他人施以暴行,进行威胁的;第11)滋事顶撞领导,造成极坏影响的。公司遂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了蔡某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通知了工会,工会无异议。
仲裁结果
蔡某某被解除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仲裁未支持其请求。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某作为一名老职工,应当清楚无论是在上班前还是上班时,在厂区穿不符合单位要求的通顶鞋上班都是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单位领导发现后,其应当认识自己的错误,即时改正,而不应当采取过激行为,且事发时徐某某已六十多岁,人的下巴与脖子紧连,有可能因为行为不当危及人身安全,可见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员工守则》奖励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违纪处罚细则第4项第10)“对他人施以暴行,进行威胁的”;第11)“滋事顶撞领导,造成极坏影响的行为”的情形,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蔡某某的行为是“对他人施以暴行”、“滋事顶撞领导,造成极坏影响”,在行为性质以及危害性的认定上过于苛刻、主观。本院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公司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为违法解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盐民终字第00298号
叮叮表示
该案最终败诉原因除二审裁判过于严格外,该公司《员工守则》的用词应该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暴行”、“极坏”这种用词真不赖
,而且完全合法、合理、合情,从语言表述上看,一点毛病都没有,读起来也很美,这样的行为肯定属于严重违纪,但是用起来就不好用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暴行”,多坏的影响才算“极坏”呢?基本没有可操作性!就本案来说,案情也很有画面感,副总像个小鸡一样脖子被卡住,估计两个小腿离地后苦苦挣扎,但这个算是“暴行”吗?“影响”达到了“极坏”了吗?这个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仲裁、一审认为算“暴行”、“极坏”,二审认为不能算“暴行”,也达不到“极坏”的程度。
所以,公司的《员工手册》之类的文本,不能当儿戏,若随便瞎写,总归有一天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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