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方便社会组织便捷的学习了解政策法规,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分期推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梳理的社会组织领域政策问答,敬请关注。
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费方面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团体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上述所列收入。此外,《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关于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等文件也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如何在社会团体下面再成立一个二级协会?
答:社会团体机构设置上不存在“二级协会”之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叫“二级协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张楚懿
校稿:王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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