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刘高锋律师:《解释》施行后将出现如下显著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简称《解释》)的施行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非常大的变化,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其他不常见罪名的适用等。
笔者结合关于涉税犯罪案件的理解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如下:
一、厘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要件
《解释》规定了四种虚开行为如下:无货虚开、有货虚增、不能抵税而虚构交易主体抵税、非法篡改专票信息。同时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通过列举式规定,厘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即第一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第二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从规定来看,《解释》确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核心法益,即使国家免受税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规定了三种虚开犯罪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有货代开行为,即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将凡是有代开行为的情形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已是常态。但是,这种对具体行为和结果不加以区分,均以犯罪论处的方式,严重脱离了现实。比如,很多情形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方式,将虚增业绩而虚开的行为入罪。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仍存有疑虑。而《解释》的施行则直接解决了该种司法难题,并进一步将目的和结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注核心和入罪要件。
二、不经常适用的罪名或将被激活
《解释》规定,如果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按照其他犯罪处理。此规定,厘清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使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形成有机整体。
虽然有些情况仍待进一步解释,比如因变票发生其他税种税款损失的,即成品油变票虚开案件造成消费税损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条件已经基本厘清。其他的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按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处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解释施行后,可能会激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些以前不常用的罪名。因为骗抵税目的不易查明,但是非法出售的行为容易查清。
如前所述,需要说明的是,没有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不以虚开论处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则以他罪论处,即“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前面提及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三、注重税款追缴和主动补缴的社会效果,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然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为能挽回税收损失,必将追缴或者由行为人补缴。《解释》首先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进行细化,并通过税款损失“在提起公诉前追回的”予以降低量刑幅度的制度设置,实现税款追缴/补缴与量刑从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经济犯罪除了危及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等犯罪之外,其他的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弥补因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是司法追求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解释》通过制度设置,将量刑与补缴税款损失相结合,有效解决双难问题。
具体而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和“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等情形,如果在公诉之前补缴,致使损失低于前述标准的,则可能实现低于相应量刑幅度进行量刑的结果。
类似的变化在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规中亦然。除了打击犯罪,追赃挽损,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财产最大程度被保护和挽回,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亦是司法积极追求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订)》中同样将在公诉前退赃退赔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予以平衡。
四、正在审理案件将迎来好的转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涉及税款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未审结的案件如果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或者虚开的税额在500万元以内等情形的,将会有重大的调整空间。
具体而言,税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在审案件,量刑可能会降格处理。如果未起诉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涉税的合规如果有效,则从宽处理,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正在办理的社会案件,相信税务稽查和经侦等司法机关会加强联合,加大追缴税款损失的力度,通过给予行为人以量刑优惠而实现挽回税款损失的目的。相对行为人而言,其也会因补缴税款而获得量刑优惠。
《解释》回归了刑法对涉税案件的法益保护功能,同时将涉税罪名做了系统梳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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