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执行法官从其他案件中顺利“取”回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权后,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涉及三起案件,故制定均衡分配方案,保证三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都能参与利益分配。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温某与被执行人孟某、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某、郭某乙未能履行东胜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孟某、郭某乙的房产查封后久未处置,为保证申请执行人利益,避免房屋价值折损,最大限度保全财产价值,执行法官依申请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
顺利“取”回财产处置权后
因被执行人孟某、郭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另一起案件申请执行人武某(武某申请执行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东胜区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该房屋权益。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都能享受到该房屋权益,同时保留首查封申请执行人的份额,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几方当事人协商,大家“坐下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心平气和,友好交流。执行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意见和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制作了参与分配方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案涉房屋为被执行人孟某、郭某乙的共同所有,申请执行人郭某甲、温某主张参与分配,申请人武某不应对房屋处置过程中郭某乙的份额进行分配。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债权人主张参与分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应予支持,其中参与分配申请人武某的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承担人为孟某,不包括其配偶郭某乙,故不应对本案执行过程中郭某乙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法官有话说
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的,如参与分配申请人案件所涉被执行人未包含共有人的,对共有人份额不应作出分配。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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