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竟然败诉了”!辽宁鞍山,一男子酒后开车被交警拦住,酒精呼气测试128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男子对于结果没有异议,直接签字,后被吊销驾驶证。后男子察觉到执法漏洞,果断将交警队起诉至法院,结果竟然胜诉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50多岁的男子孙某,对酒有特别的喜好,平时在家有事没事都喜欢小酌几杯,可以说,酒对他而言,不仅仅是一种饮品,更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和释放。但酒给他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他带来了不少麻烦。
事发当天晚上,孙某在家又一个人独饮,喝到兴起,突然接到朋友的一通电话,叫孙某出来小酌几杯。孙某一听不带任何犹豫爽快应约,简单收拾收拾拿上车钥匙就出门了。
令孙某万万想不到的是,他刚开车出了小区没多远,就被在路口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拦住了,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孙某的酒精含量已达128mg/100ml,孙某对此签字认可。
随后,执勤交警安排4名辅警将孙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测试,结果测试的酒精含量更高168mg/100ml。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对于孙某来说,无论是呼吸测试还是血液测试,其结果均达到醉驾标准,接受法律制裁已是板上钉钉。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吊销了孙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还将孙某醉驾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准备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被处罚以后,内心非常郁闷。事后孙某就其被处罚一事咨询律师,发现了交警执法存在的问题,然后就将交警队起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交警队对其处罚违法,理由为:
第一,4名辅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违法。
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即对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应当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驾驶人带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本案中,将孙某带至医院抽血的只有辅警。
第二,《血样提取登记表》中没有见证人、被提取人的签字,血样有被污染或被更换的可能,无法保证送检血样的唯一性。
庭审中,孙某以及其代理人主要从以上漏洞去论证交警队执法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请求法庭撤销处罚。
但交警队却不认可孙某的观点,认为孙某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交警队提交了孙某签字的现场呼气测试结果、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证明孙某认可违法事实以及整个执法过程。
至于为何安排4名辅警带孙某去医院血检,交警队的答复是当时警力紧张,而且孙某认可违法事实。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可孙某提出的“4名辅警带其去医院提取血样违法”的观点。但是一审法院同时又认为,根据交警队提交的孙某签字认可的呼气测试结果,足以证明孙某违法事实的存在,虽然交警队的程序存在违法,但属于轻微违法,对孙某的重大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故最后确认交警队的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遂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幸运的是,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完全作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警察与辅警有着本质区别,其职能不能混淆,辅警只能起到协助作用,不能代理警察的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的规定,带驾驶人前往医疗机构抽取血样的人员中必须有交通警察,不能完全由辅警代替。
因此,4名辅警带孙某抽取血样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此外,二审法院经过对《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核实,查明该登记表中载明的见证人以及执法警察的签字,均系他人代签,亦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队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已切实对孙某的重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交警队对孙某的处罚。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孙某抓住交警队的执法漏洞胜诉了,但其酒后驾车也是客观事实,一定要以此为戒,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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