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掏空自己的全部积蓄买了一套房子,但谁知,开发商将交房日期一拖再拖,最终,房子成了烂尾楼。
为了维权,且不被认定为违法,张某想出了一个妙计——身穿写有“何时复工,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T恤,用扁担挑着两个盛有尿液的尿桶来到了售楼处...
掏空积蓄购买房子
张某是一名在某城市上班的普通上班族,每个工作日起早贪黑,平时工作日和周末也经常加班,但每个月的收入并不是很多。
张某之前一直和他人合租,但由于和他人蜗居,空间非常狭小,早上上个厕所都需要排队,非常耽误时间,也非常不方便,此外,每个月的房租租金都要占去张某每个月到手工资的很大比例。
为了给自己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省去房租租金,张某打算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幸好张某之前工作了多年,手里有几十万的积蓄,虽然不够支付一套现房的首付款,但可以支付一套期房的首付款,毕竟期房的价格要比现房便宜很多。
经过仔细的甄别和挑选,他终于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小区的期房,开发商一再保证,虽然这个房子是期房,但开发商资金雄厚、有非常好的商誉。
张某一看确实很有实力,于是就和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与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配合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交房之日遥遥无期
张某每天都在盼着《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早些到来,那样的话,他就能住上自己的房子,再也不用和其他合租的人蜗居了。
眼看着交房日期就要到来的时候,开发商却通知他说交房日期需要往后再推迟3个月。张某心想,2个月时间也不长,再等等吧。谁知,就在推迟的2个月期限快要届满的时候,开发商第二次通知他说交房日期还需要再次推迟3个月……
就这样,开发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交房日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总也等不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最开始的耐心一点点地消耗殆尽。这时的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买的房子成了烂尾楼!
特殊的维权方式
最令张某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房子成了烂尾楼,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很可能就打了水漂。张某不甘心,多次电话联系开发商追问何时能交房,但开发商每次给出的答复都是类似于“再等一阵儿”“快了,别着急”之类模棱两可的答复。
张某气愤不已,但他明白:“与其干等着,不如自己做点什么,既能让开发商感受到压力,又不至于闹事被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
怎么办呢?经过苦思冥想,他想到了一个好方法。
2023年8月12日,他穿上背后写有“何时复工,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T恤,用扁担挑着两个盛有尿液的尿桶到售楼处大厅,但张某全程不喊不闹。没过一会儿,尿骚味就在售楼处大厅弥漫开来。
售楼处打了110报警。见张某一没打人二没骂人,警察来了后拿张某也没辙。
根据《民法典》,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一再推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显然已构成违约,张某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根据《民典》,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经另一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向张某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义务,显然属于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是,开发商一再推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张某一再追问开发商后,开发商仍拒不交房,此时,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全额退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的观点: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中,张某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于张某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也应当一并解除。对于张某在《借款合同》项下所借入的借款本金和对应的利息,应当由开发商返还给银行和张某。
房屋是很多工薪家庭的极其重要的一种资产,而买房则意味着要掏空一个工薪家庭的全部积蓄,所以,开发商若不能按约交房,会导致工薪家庭“钱房两空”,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国家应当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行为,对于无资质的开发商,坚决禁止其违规预售房屋的行为;对于有资质但没有资金实力的开发商,也应当及时撤销其预售房屋的资质;对于恶意违约的开发商,要加大对开发商及其负责人的惩戒力度。
老百姓买套房不容易,为了付个首付,甚至要掏空数个钱包。出现房子烂尾,根源在开发商、在监管部门、在银行,而不在买房者。因此说归说闹归闹,还是真心希望相关部门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让买房者能安安心心,让不法开发商“睡不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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