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2月6日,鑫苑物业服务集团公告披露,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为鑫苑地产控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相关协议支付租金,涉及中国物业的租赁和营运。
协议II和协议III原定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现已延后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租金收入上限设为人民币350万元。
此次延后安排涉及金额超过0.1%但低于5%的上市规则百分比率,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免除了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李轶梵因在出租人的直接控股公司中担任相应职务,已放弃相关投票。
鑫苑物业服务集团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增值服务和交付前及咨询服务。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在中国注册的有限公司,前者主要从事营销、信息服务等,后者则专注于房地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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