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制教育思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而全面地对法制教育对象、目标、方式、方法和内容进行阐述的架构体系,它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和成熟起了关键性的奠基作用。
韩非子(约公元前281—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为韩国国君之子。
他是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因其独树一帜的法制教化思想,使得韩非在百家争鸣中占有显赫的地位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制教育对象的全民化
韩非虽十分重视“理想”君王的“重点”教育,但他“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思想体系以广大的民众为教育对象。
这是他“用众不用寡”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以耕战为利、以奉公守法为基本的义利观在其教育思想中的必然反映。
教育的成败不在于培养了多少明君贤相而在于能否使“民”守法、尽力。他的法制教育思想中,使全民都能“轨于法”“俱尽其力”这是法制教育成功的标志。韩
阐明了为什么要重视“用众”的理由:“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
他并没有否认天下有善人或教育能使一些人成善成圣但毕竟是“境内不什数”的少就成其“衣食之源”。
另外还有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在茶园做雇工,如荆襄之地陈顾云茶园中,专门为采茶采摘就雇佣了百十农户,其茶园规模实令人惊叹。
核心思想所在
两税法就是针对大土地私有制的持续膨胀而制定的赋税征收制度,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适应庄园经济发展形势,而且还具有非常深远的思想意义。
实现了税制简化。19世纪初期,英国古典思想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便利于经济的租税制度42;在当时曾经名震四方,而我国杨炎在8世纪末就已经提出了此制度,较之英国学派思想提前了整整一千年。
两税法就是把之前所推行的租庸调法以及地税和户税全部合并起来的一种多元化税收制度,最终实现了赋税简便的原则。
两税法是将所有税赋合并减省,最后分为两次征收,即便农户所承担税赋没有得到有效减缓,也还是省去了原本“旬输月送”的麻烦以及税吏催征苛索的纷扰,税收项目得以减少。
又规定了集中缴纳时间,缴纳手续快速便利,税收额度清晰可见,这就实现了简化税制、方便农户的目标。
实现了合理税收原则。两税法中规定“农户以家丁中,具贫富差交之”以此废除了之前所实行的人头计算税赋,开始按计资缴纳税赋可谓是历史的进步。
依据贫富差距来缴纳赋税,完全照顾到农户的缴纳能力,这也充分体现了合理税收原则。以贫富差为计算方式。
从道理上来讲较为公平,因为户籍破坏严重,农户减少和人口计算混乱等弊端完全可以避免。
而且这与税收发展的自然规律相辅相成从对人头赋税征收进而发展为对土地的赋税征收,这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不谋而合。
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不计农商不算丁中”,完全于现居地域缴纳赋税,纳税面得以扩大,朝廷财政收入增长明显。
治国“所治非一人也”而是境内所有的人。因此无论政治还是教育都必须注意到所有人而不是少数几个人。
他认为治国在治“众”耕战要用“众”整体社会风气之好坏也不在于几个贤人而在于“众”不为恶。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全方位地。
整体性地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随之而来的道德意识此所谓“以法教心”最终还是要使社会变得君子众而恶人寡。
以普通百姓为教育对象使韩非的教育思想由传统的贵族教育向大众化教育发展,由少数人的“精英”教育向广泛而普通的基础教育发展(严格地说先秦儒家教育表现为今天意义上的大学教育而不是普通社会层面的基础教育)。
特定的教育对象是韩非教育思想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决定了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一般特点也确定了韩非法制教育思想的整体方针。
掌控国家财政
政府的财政控制能力也有所提高,唐朝的财政落魄局面也得以有效改善,从而大大延长了统治时间。
以货币方式计征税费。自北魏开始,封建赋税完全是以缴纳农产品等实物的形式来计算的,至唐代天宝年间,实物征收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税收地位。
两税法实施以前,因为安史之乱,藩镇占据各自地域,而征收实物更有保障,因此朝廷对实物的征收就更为看重。
两税法实行以后税赋改为以货币形式缴纳这更加适合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需求,从而实现了从实物走向货币的重大转变,其历史意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尤其在两税法实行以后,政府的财政控制能力得到明显提升,而朝廷在赋税征收制度上的混乱局面也得以改善。
同时,还简化了赋税计算方法、办理手续以及运输形式,在物重钱轻的唐朝,对于纳税农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财政收入也得以有效保障。
货币计征形式,于财政制度方面属于较为先进的缴纳方式,开创了中国货币财政的先河,在我国传统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总之对唐朝两税法改革的财政背景进行历史考察后我们能够了解到此制度是由朝廷所推行的,旨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生产关系以及提高朝廷财政收入的一项赋税制度变革。
对我国现有的赋税制度改革来讲政府必须发挥制度变革的主导作用在现如今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宏观形势下对税收制度实施针对性变化通过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来确保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将教育对象转为平民
在教育方式上韩非反对专门办教育主张融教育于社会政治之中此所谓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天下百姓为学生。政治体制包含了教育体制,各级政府官吏都肩负教育所辖民众的教育任务。
如前所述韩非主张教育以“境内之民”为教育对象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使民不为非。因此他不主张只对少数人能起作用只能培养少数人才的“德教”和数量有限的专门教育。
认为真正有效而合理的教育必须是全民性的必须达到禁民为非的教育效果。而在当时一般的教育远远不能普及的情况下唯有充分发动各级政府机构的教育作用才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使教育得以“普及”。
在“以吏为师”的教育形式中最高统治者君主也是最高层的“师长”他手操立法大权,向全国宣布和推行律令。
他的“教育”任务不是直接面向全国民众,而是上层官吏。他要求各级各类官吏首先学习和掌握法律并传授给民众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
要使民守法必先使民知法若知法犯法则刑之以法而罪有应得民众也心服口服。若民不知法而犯法官府又绳之以法这是给民设“陷阱”其罪在官吏。
故官吏必须教民知法。既是吏又是师可谓责任重大而神圣。韩非以上主张要求政府各级官吏不仅要知法、通法、守法、执法而且必须以法教民,有问必答,不仅是民之吏而且还是民之师这对于今天的各级干部都很有启发作用。
他要求普及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今天仍需努力弘扬的正确思想。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科学态度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思想仍不失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份珍贵的遗产。
改革刻不容缓
对人性恶的一面的理解和对当时现实社会风气的客观把握以及现实政治目的的迫切需要使得韩非只能选择功利性和强制性的社会教育方法。
韩非认为人性的本质之一就是好利恶害因生理上的种种需求而“不免于欲利之心”(《解老》)。
对于人们的好利之心韩非并没有明确的或善或恶的道德评价并认为这是不可否认、不可根除、具有存在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客观现实。
既然无法根除既然是不能改变的客观现实,那么教育的方法和目的就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去欲”“节欲”而使民视钱财功名如粪土。这样做不仅徒劳无益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治理、国家的富强。
他认为正确的态度是勇敢地面对和承认人皆好利的现实,正确的方法是“因民性”而治。统治者完全可以利用名利这一“一呼百应”的指挥棒(即“赏”)引导人们做该做的事这正是法家之法所包含的主要精神之一。
可见功利主义主要是一种方法其目的之一是劝人为善。另外功利主义教育方法必须辅之以健全、细致、完备和通行的法律才能行之有效这种方法要适用于大众层面的社会教育并因其顺应民众的利益需求而往往能有“速效”功能。
此外韩非认为人性的本质之二是“自为”即人“皆挟自为心也”。人之好利主要是生理上的需求而“自为心”则体现了人性中只为自身、不顾他人的自私自利普遍心态。
韩非认为人与人之间没有相互敬爱的道德可言都是各自为自身打算的纯粹利害关系,彼此“用计算之心以相待”并且都会为实现自己的“自为”目的而不择手段。
所以要扭转这样的状况实现法制对人的教化作用必须采取以严刑酷法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的社会教育方法才有可能见效。也唯有如此才能因迫于强制压力和利害权衡而产生“君子与小人俱正”的良好社会风气。
韩非所倡导的功利主义和强制性的社会教育方法本身并非最终目的,而只是实现去恶存善、除暴安民这一最高目的的手段。
商鞅曾指出法制能使“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韩非也明晰道刑赏之法旨在赏贤赏善、罚暴罚奸,使“贤良遂进而奸邪并退”实现“便国利民”“身安民尊”之目的。
结语
韩非法制教育思想体系的架构和生成有其特殊时代的针对性和特定的内涵性应该讲他的思想是丰富而深刻的。
其中人道主义思想的光辉、法治背后的道德意义、以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思想体系等都是很值得研究、挖掘和继承的优秀文化传统。
参考文献
1. 薛义河.韩非教育思想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0)
2. 韩非著.韩非子[M].华龄出版社,2002
3. 杨芸,柴建军.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价值分析.黑河学刊,2009(3)
4. 靳平川.韩非政治法律思想的逻辑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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