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探讨一直是热门话题,此前也曾与从法院离职从事律师行业的前任法官进行过交流。
法官员额制与法官编制并非相同的概念。员额制的含义可概述为:一个区域内的法院在编制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案件总量、人口规模等众多方面因素,经过权衡与对比,最终确定法院法官的人数。这一比率在东部沿海地域为39%【1】,并大致在此范围内波动。
关于员额制法官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人员编制内的员额比例实施方案”;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于法官员额制的构建提出了详尽的规划;2014年,上海、广东等七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法官员额制改革正式步入实质化阶段,改革步伐逐步加快;2015年,云南等十一个省份被纳入员额制改革第二批试点范围;2015年底,改革推开至第三批试点区域;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目前全国各法院已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85%以上的法院工作人员向办案一线集结。
然而,实施法官员额制并非一帆风顺。当初试行时,不少人对39%的比率依据深感疑问;同时还担忧该比率中法官名额的内部分配如何处理,是优先考虑经验丰富的法官,还是年轻法官?法官助理职位的设置是否必要,部分法官降格为法官助理,他们是否会对此表示不满,等等。
设立员额制法官的初衷在于使司法队伍向精英化发展,通过组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团队提高审判效率。简而言之,就是将优秀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审判前端,形成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为辅助的新型审判机制。
作为员额制法官,其优势亦不容忽视。一方面,员额制法官据说享有高于普通公务员50%的薪酬(也有人说只是多了个法官津贴)【2】,收入的增加无疑激发了工作热情。另一方面,通过“瘦身式”改革,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大幅削减,有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推进司法公正。此外,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改革有助于基层法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司法辅助人员为主体、其他司法人员为补充的审判团队,提升司法效率。
初期,许多法官由于年纪、资质、级别等多种原因降级为法官助理,可能会产生不满,尤其当看到资质较浅的同院同事成功入额,自身却需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开展科研调研、寻找上级领导等途径去争夺有限的名额时。然而现今,早期的法官助理已基本实现入额,前期抱怨声基本消弭。
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三化”法官团队(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大法官”)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反过来说,这是否会意味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淘汰?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基层法官工作量的确定,要将基本工资、办案津贴、效绩考核以及加班补助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才能进一步激发法官工作热情。
【1】、【2】数据源于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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