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捕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持续推动“十年禁渔”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配合协作,全市各级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63次,出动基层网格员、协助巡护员和执法人员11101人次,出动车辆和船艇2886车(艘)次,清缴涉渔工具394件(只),查处涉渔行政案件57起,刑事案件42起。为以案释法,切实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指导执法办案,市禁捕办发布2023年度“十年禁渔”典型案例。
01
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案
接群众举报,2022年10月16日11时许,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汉江铺镇段现场查获李某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副,渔获物黄尾鲴鱼(俗名樱花鱼)1.1千克,随即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调查处理。经认定,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汉台区农业农村局将李某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公安汉台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当事人李某不起诉,建议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023年9月5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张某某、肖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2年7月5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接到报案称“在黄官镇庙坝村5组焦家河河道有人电鱼”。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某、肖某某及其电鱼工具电瓶、逆变器、电鱼杆、渔网等,查获渔获物(齐口裂腹鱼)共计1.975千克,经鉴定渔获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公安南郑分局立案调查终结后,于2022年8月23日移交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主动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情节,决定对张某某、肖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起诉,建议农业农村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张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张某某、肖某某有自愿购买价值10500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情节,南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从轻对张某某、肖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杨某某使用禁用渔具射鱼案
2023年4月27日16时许,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江干流城固县莲花办新庄村段发现杨某某使用弹弓鱼镖射鱼,执法人员当场从杨某某身上(左小臂处)查获弹弓鱼镖射鱼装备1套,现场未发现渔获物。经认定,当事人杨某某所使用的捕鱼工具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第33类投射箭铦耙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04
葛某某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2023年6月8日,西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葛某某在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泾洋河泾洋村段河边徘徊,形迹可疑。经执法人员检查询问,现场查获葛某某随身携带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第33类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射鱼器)1副,从其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上查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第32类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1副、连体背带式下水裤1条,现场无渔获物。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葛某某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汤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3年5月8日19时许,汤某某在汉江干流勉县老道寺镇陈寨村段使用可视钓鱼竿钓鱼被勉县公安局老道寺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发现可视鱼竿1副,无渔获物。经认定,汤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长江流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补充目录第2类可视鱼竿,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勉县公安局调查终结后,移交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对汤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对汤某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汤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2月7日,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嘉陵江野生鲇鱼的消息”,略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渔获物47.455千克(11条鲇鱼)。执法人员在对渔获物进行证据固定后,监督当事人将涉案渔获物放回原水体。经调查,当事人垂钓渔获物的水域为嘉陵江,属禁渔区,使用的工具是路亚竿;当事人存在对渔获物进行交易的行为,无违法所得。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关于“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的规定精神,当事人交易垂钓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略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周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7
陈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
2023年8月21日17时许,留坝县公安局留侯派出所民警在留侯镇闸口石村附近巡逻时发现陈某某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为禁捕区,其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留坝县公安局审查认为陈某某涉嫌犯罪事实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并移交留坝县农业农村局处理。陈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的电力工具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留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南郑区黎坪镇某饭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31日,市禁捕办工作人员在对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工作暗访中发现,南郑区黎坪镇某饭店的菜谱中有标称“黎坪小鱼”、“黎坪小河鲜鱼汤”的菜品,市禁捕办将该问题线索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经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禁捕办 编辑: 燕子 审核: 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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