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了53万元买的二手玛莎拉蒂,开了两年后打算卖车,竟然发现该车曾出现过四次事故,其中一次还是重大事故,车损金额达三十余万元。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涉嫌销售欺诈,提出“退一赔三”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哪些事实?是否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2024年1月2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到该案的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刘会娟解读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刘会娟: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35000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1605000元。
主持人:原告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呢?
刘会娟:2020年10月13日,原告受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推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535000元购买玛莎拉蒂总裁3.OT白色二手车一辆。被告方承诺该车是精品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等情形,并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款项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22年3月23日,原告结清了按揭贷款。2022年10月14日,原告委托朋友卖车时查询到该车在交付原告之前存在四次事故,且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形,遂与被告方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方在销售车辆时隐瞒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以欺诈手段使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原告受被告方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方应退还原告购车款项并三倍赔偿。
主持人:被告(二手车销售公司的员工)是如何答辩的呢?
刘会娟:答辩人系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案涉车辆系由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原告,答辩人与原告对接车辆出售事宜以及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均视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答辩人不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不是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相关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本案,法院查明了相关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一份某公司2023年7月份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这份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是什么呢?
刘会娟:案涉车辆系事故车。
主持人: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某平台的车信报告,这份报告是哪些内容呢?
刘会娟:显示案涉车辆的保险事故基本信息:涉案车辆共发生四次事故,且一次为重大事故,车损三十余万元。
主持人: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刘会娟:被告张某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其向原告销售汽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结合原、被告提交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作出了保证交易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等承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某平台车信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发生四次事故,其中三次事故车损分别为约10000元、10000元、12000元,一次事故车损约为30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隐瞒了案涉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已经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刘会娟: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53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605000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玛莎拉蒂车辆返还给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
主持人:该案,认定某二手车销售公司销售欺诈的要件是什么?
刘: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隐瞒了案涉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已经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刘会娟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尤其是大宗商品的消费时,不但需要具备最基本的社会常识,还应当比平时消费更加小心谨慎,如果遇到消费欺诈时,要有意识搜集及固定证据,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大宗买卖,经营者败诉后将受到巨大损失,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 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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